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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財政部公告(106年9月7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名稱: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 ) |
┌───┬───────┬──────────────────┐ │公共建│定 義│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範 圍 │ │設類別│ │ │ ├───┼───────┼──────────────────┤ │交通建│促進民間參與公│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設 │共建設法施行細│ 上之鐵路、公路、市區快速道路、大│ │ │則第二條。 │ 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及智慧型│ │ │ │ 運輸系統。 │ │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轉運站: │ │ │ │(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億元│ │ │ │ 以上者。 │ │ │ │(二)開發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 │ │ │(三)建築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 │ │ │ ,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 │ │ │ 以上者。 │ │ │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航空站及其設施│ │ │ │ : │ │ │ │(一)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 │ │ │ 航空器起降活動區域內之設施,且│ │ │ │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十億│ │ │ │ 元以上者。 │ │ │ │(二)維修棚廠、加儲油設施、污水處理│ │ │ │ 設施、焚化爐設施、航空附加價值│ │ │ │ 作業設施、航空訓練設施、過境旅│ │ │ │ 館、展覽館、國際會議中心或停車│ │ │ │ 場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 │ │ │ 元以上者。 │ │ │ │四、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上之港埠及其設施。 │ │ │ │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路外公共停車場│ │ │ │ : │ │ │ │(一)投資基地規模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 │ │ 之平面式停車場。 │ │ │ │(二)投資設置二百個以上停車位之立體│ │ │ │ 式停車場。 │ │ │ │(三)投資設置六十個以上停車位之機械│ │ │ │ 式或塔台式停車場。 │ │ │ │六、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元以│ │ │ │ 上之橋樑、隧道。 │ ├───┼───────┼──────────────────┤ │共同管│促進民間參與公│長度達二公里或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 │道 │共建設法施行細│幣五億元以上之共同管道。 │ │ │則第三條。 │ │ ├───┼───────┼──────────────────┤ │環境污│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染防治│共建設法施行細│一、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 │設施 │則第四條。 │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 │ │ │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 │ │ │ ,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 │ │ │ 元以上者。 │ │ │ │二、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 │ │ │ 廠推動方案實施之民營垃圾焚化廠,│ │ │ │ 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四億元│ │ │ │ 以上者。 │ │ │ │三、各級營建主管機關輔導設置,由民間│ │ │ │ 參與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 │ │ 場及其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 │ │ │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每日剩餘土石│ │ │ │ 方處理量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 ├───┼───────┼──────────────────┤ │污水下│促進民間參與公│每日污水處理量達一萬噸以上之污水處理│ │水道 │共建設法施行細│廠及其設施。 │ │ │則第五條。 │ │ ├───┼───────┼──────────────────┤ │自來水│促進民間參與公│每日出水量達十萬噸以上之淨水廠及其設│ │設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施。 │ │ │則第六條。 │ │ ├───┼───────┼──────────────────┤ │水利設│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水利設施: │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一、每日引水能力達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 │ │則第六條之一。│ 引水及其設施。 │ │ │ │二、蓄水容量達三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蓄│ │ │ │ 水及其設施。 │ │ │ │三、每日出水量達二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離│ │ │ │ 島地區每日出水量達二百立方公尺以│ │ │ │ 上之水淡化處理廠及其設施。 │ │ │ │四、每日可提供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水再│ │ │ │ 生利用(含中水道、雨水貯蓄利用、│ │ │ │ 廢污水回收再利用)設施。 │ │ │ │五、平均每日可供回用量達一萬立方公尺│ │ │ │ 以上之地下水補注回用設施。 │ │ │ │六、保護土地或減少氾濫面積以都市計畫│ │ │ │ 區內達一公頃以上,非都市計畫區內│ │ │ │ 達五公頃以上之防洪或禦潮設施。 │ │ │ │七、出力合計在二○○○匹馬力以上,且│ │ │ │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一千│ │ │ │ 萬元以上之水輪機組、廠房、輸變電│ │ │ │ 及其相關發展水力設施。 │ ├───┼───────┼──────────────────┤ │衛生醫│促進民間參與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療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之一之衛生醫療相關設施: │ │ │則第七條。 │一、位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衛生醫療│ │ │ │ 資源缺乏地區者。 │ │ │ │二、土地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 │ │ │三、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 │ │ 上者。 │ ├───┼───────┼──────────────────┤ │社會福│促進民間參與公│依法核准設置,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 │利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殯儀館、火化場。 │ │ │則第八條。 │ │ ├───┼───────┼──────────────────┤ │勞工福│促進民間參與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 │利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 │則第九條。 │以上之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 │ │ │施。 │ ├───┼───────┼──────────────────┤ │文教設│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文教設施: │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 │則第十條。 │ 上之公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及其設施。│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 │ │ 以上之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及其設施│ │ │ │ 。 │ │ │ │三、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 │ │ 上之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教育│ │ │ │ 機構及其設施。 │ │ │ │四、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 │ │ 以上之古蹟再利用、經營管理及維護│ │ │ │ 。 │ ├───┼───────┼──────────────────┤ │觀光遊│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憩重大│共建設法施行細│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設施 │則第十一條。 │ 及第四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 │ │ │ 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 │ │二、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偏遠│ │ │ │ 地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 │ │ │ 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 │ │ │ 億元以上者。 │ │ │ │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且│ │ │ │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上者。 │ ├───┼───────┼──────────────────┤ │電業設│促進民間參與公│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之電業設施。 │ │ │則第十二條。 │ │ ├───┼───────┼──────────────────┤ │公用氣│促進民間參與公│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體燃料│共建設法施行細│之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設施 │則第十三條。 │ │ ├───┼───────┼──────────────────┤ │運動設│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運動設施: │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五千│ │ │則第十四條。 │ 萬元以上,且觀眾容納席次達三千人│ │ │ │ 以上之單項運動場館。 │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上之運動休閒園區,其中運動設施投│ │ │ │ 資總額應達新臺幣三億元。 │ ├───┼───────┼──────────────────┤ │公園綠│促進民間參與公│不列入。 │ │地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 │ │ │則第十五條。 │ │ ├───┼───────┼──────────────────┤ │重大工│促進民間參與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方式辦理,且│ │業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符合下列規定之通訊園區: │ │ │則第十六條。 │一、開發面積達七公頃以上。 │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十億元│ │ │ │ 以上。 │ │ │ │三、設置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 │ │ 研發測試功能之電信平台設施。 │ ├───┼───────┼──────────────────┤ │重大商│促進民間參與公│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物流中心: │ │業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一)申請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 │ │則第十七條。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六億元│ │ │ │ 以上。 │ │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展覽中心: │ │ │ │(一)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三、五公頃以上│ │ │ │ ,且設置一千二百個以上之標準展│ │ │ │ 覽攤位。 │ │ │ │(二)一千個以上之小客車停車位。 │ │ │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會議中心: │ │ │ │(一)會議廳基地面積達一、五公頃以上│ │ │ │ ,且設置二千人座位以上之大會堂│ │ │ │ 一間及八百人座位以上之會議室二│ │ │ │ 間。 │ │ │ │(二)四百個以上之小客車停車位。 │ ├───┼───────┼──────────────────┤ │重大科│促進民間參與公│不列入。 │ │技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 │ │ │則第十八條。 │ │ ├───┼───────┼──────────────────┤ │新市鎮│促進民間參與公│不列入。 │ │開發 │共建設法施行細│ │ │ │則第十九條。 │ │ ├───┼───────┼──────────────────┤ │農業設│促進民間參與公│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六億元以│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 上,開發使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農│ │ │則第十九條之一│ 產品批發市場。 │ │ │。 │二、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五│ │ │ │ 款規定(休閒農場除外)並具備下列│ │ │ │ 要件之一者: │ │ │ │(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 │ │ 款及第四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 │ │ │ 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二)位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偏遠│ │ │ │ 地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 │ 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 │ │ │ 幣三億元以上。 │ │ │ │(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 │ │ │ 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 │ │ │ 元以上。 │ │ │ │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七│ │ │ │ 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並具備下列要│ │ │ │ 件之一者: │ │ │ │(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元│ │ │ │ 以上之漁業附加價值作業設施。 │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 │ │ │ 以上之遊客住宿、餐飲服務、文物│ │ │ │ 展覽及相關海洋遊憩、教育設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