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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新聞稿(109年5月20日起)



國發會今(29)日召開第120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3年截至3月底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114-117年)」草案等案進行討論。國發會今(25)日召開第119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報告今(113)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推動情形,經濟部、國發會及勞動部提報「產業投資五大要素優化政策112年度執行總成效」,行政院交議,農業部陳報「農地重劃區基礎建設升級計畫(114至117年度)」等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26)日召開第118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報告今(113)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推動情形、內政部提報「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行政院交議,農業部陳報「農村再生第四期實施計畫(113至116年度)」(草案)、行政院交議,農業部陳報「農田水利跨域整合永續發展計畫(114至117年度)」等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22)日召開第117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報告112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後續由環境部報告「資源循環零廢棄推動情形及展望」一案;此外,本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4-117年)」,全案將依決議陳報行政院核定。
國發會今(25)日召開第116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2年截至11月底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行政院交議,行政院交議,農業部陳報該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114至117年(第五期)」草案、行政院交議,教育部陳報「國立中興大學南投分部大學城建置計畫(112至116年)」草案等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11/27)日召開第115次委員會議,會中通過由國發會提報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以及由勞動部、教育部、內政部及經濟部提報之「投資青年政策執行成果」,與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國道1號楊梅至頭份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案,國發會將依決議陳報請行政院核定。
國發會今(23)日召開第114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分別報告今(112)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9月底之執行情形、國發會提報「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推動情形」,及行政院交議,環境部陳報之「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草案一案」等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25)日召開第113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報告今(112)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8月底之執行進度,續由交通部報告「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此外,本次會議也就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之「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工程」及「臺中國際機場2040年整體規劃」等2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22)日召開第112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2年截至7月底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113至116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草案、行政院交議,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陳報「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113-116年)」草案等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17)召開第111次委員會議,會中通過由國發會提報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113年度政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113年度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以及行政院交議,衛生福利部陳報之「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國發會將依決議陳報請行政院核定。

龔明鑫主委表示,去(111)年政府已預估今(112)年景氣狀況,預先增加今年整體公共建設經費約3成,過去3年整體公共建設達成率均已達95%,考量整體公共建設對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有所助益,今年更將達成率設定為96%,希望持續帶動景氣成長。今年下半年從北到南也將有許多重要建設即將完工,對民眾生活及產業發展有所幫助,期盼各部會持續努力讓各項公共建設如期如質完成。

有關113年度政府重要計畫與預算編製,龔主委說明,為求資源有效率分配,政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與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由國發會進行先期審議,在過程中也經過主計總處及各部會討論,先期審議的結果經本次委員會議通過後,將陳報請行政院納入113年度預算編列。

龔主委強調,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將以總統政策、行政院重要政策、打造韌性台灣以及落實打詐綱領為主軸優先推動。另重大公共建設部分,113年度計畫在以往八個類別外,新增「數位基礎建設」類別,作為因應未來國家數位轉型建設需求,如寬頻網路建設、強化數位設備韌性等。

而經費匡列仍以「交通建設」類別比例達50.61%為最多,主要為軌道建設,如高雄鐵路地下化、台北捷運萬大樹林中和等路線經費、台鐵公司化後添購新車以及商港機場改善計畫等。其次為「環境資源」類別,主要為水環境建設,如大甲聯通管、中央流域改善計畫、再生水廠及污水下水道建置等。「農業建設」類別最主要則為農業冷鏈物流系統建置等。

龔主委也期許未來政府重大公共建設除了硬體設施之外,淨零轉型等軟性的公共建設項目逐漸納入並提升比例,有效提升硬體韌性與建設效能。
國發會今(19)日召開第110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分別報告今(112)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5月底之執行情形、國發會提報「公路建設執行情形」,及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之「省道快速公路改善計畫(113-118年)」等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22)日召開第109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報告今(112)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4月底之執行情形,並就行政院交議、國科會陳報之「南部科學園區擴建高雄第三園區(楠梓園區)籌設計畫」等案進行討論。
國發會今(17)日召開第108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2年截至3月底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國發會提報「111年度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113至119年)」草案等案進行討論。
一、加強投資公共建設,完善我國基礎建設

國發會於今(20)日第107次委員會議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2月底之執行情形提出報告。今(112)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2月底的計畫經費達成率為11.64%,累計執行金額798億元,較去(111)年同期增加執行154億元,亦為近16年同期最高。龔主委表示,在年度建設初始推動階段,請各部會持續督導及協處公共建設計畫推動,並研訂全年經費執行績效目標,逐月管控追蹤,以提升年底之經費達成率。

二、台灣第15次景氣循環高峰認定為2022年1月 擴張期71個月,史上第二長

國發會於今(20)第107次委員會議提出「台灣第15次景氣循環高峰認定」報告,透過綜合指數法等計量方法,並觀察國內重要經濟指標及經濟情勢變化,考量景氣循環應具有顯著性(Pronounced)、持續性(Persistent)、普遍性(Pervasive),並邀集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共同研議後,認定台灣第15次景氣循環高峰為2022年1月,擴張期為71個月。

三、持續優化產業投資五大要素政策,穩健邁向疫後復甦

本次委員會議請經濟部、國發會及勞動部就「產業投資五大要素優化政策111年度執行總成效」案進行報告。

四、審議通過「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改善水體環境品質

本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院交議之環保署「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113至116年)」,全案將陳報行政院核定,該計畫將辦理「污染源頭削減」、「水體水質淨化」及「永續環境管理」等工作,以達成消除污染河段、優化水源水質及提升近水體驗等目標。

國發會今(20)日召開第106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1年度「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衛福部提報「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111年執行成效」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研提「國道7號高雄路段設計畫」等案進行討論。

在111年公共建設計畫推動過程中,持續面對漸獲控制的疫情衝擊、營建物料價格波動及勞動力供需挑戰,於國發會與工程會及各部會協力加速推動下,整體公建計畫經費達成率創下95.69%佳績,不僅連續3年超越95%,更是近15年來最佳表現。展望112年,公共建設經費初估逾6,000億元,會議主席強調各部會應依計畫執行實際需求,協助確認各月進度及分配經費之合理性,並仍以年底經費達成率超過95%為目標。

衛福部就社安網第二期計畫111年執行情形提出報告。續第一期(107-109年)投入新臺幣68億元,第二期5年規劃投入407億元,第二期計畫整體經費預算較第一期大幅增長,整體資源布建逐年達標。會議主席表示,在衛福部等5部會及縣市政府的努力下,社會安全網的成果已逐漸展現,後續請持續落實跨體系的整合機制,協助地方政府排除困難,並精進跨部會資訊系統介接、整合之法規調適,運用大數據分析,創新AI技術強化預警功能,持續建構綿密之社會安全防護網。

另審議通過行政院交議之交通部陳報「國道7號高雄路段」建設計畫案。為健全高雄都會區高快速公路網、因應高雄洲際貨櫃建設衍生之交通需求並分擔國道1號車流,提升高速公路服務水準及高雄港洲際貨櫃運輸效益,計畫路線自高雄市南星路起,沿臨海工業區東側往北,經小港、鳳山、大寮、鳥松區後,於高雄市仁武區附近銜接國道10號,全長約23公里。計畫總經費約1,357.9億元,計畫評估工期約50個月,預計119年完工。國發會請交通部務必督導所屬積極辦理,並應與高雄市政府共同成立溝通平台,定期召開會議檢討相關界面,期能早日完工通車,確實發揮計畫效益。

111-12-26國發會第105次委員會議新聞稿

國發會今(26)日召開第105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1年截至11月底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報「離岸風電建設港埠整備現況與未來規劃」及交通部觀光局研提「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13-116年)草案」等案進行討論。

111-11-21國發會第104次委員會議新聞稿

國發會今(21)日舉行第104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國發會報告有關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10月底之執行情形,以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本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61線快速公路新北市~苗栗縣路段平交路口改善」綜合規劃案,以及內政部陳報「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草案)。

國發會於今(24)日第103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會議重點為:

國發會報告「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止,整體公共建設計畫經費達成率為62.24%,較去(110)年同期上升4.98個百分點,亦為近15年同期最高。龔主委請相關部會持續加大公共建設執行力道,務求年底經費達成率再次超越95%目標,加速完成估驗計價作業,將公共建設資源投入市場,發揮帶動經濟成長的效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即國科會)報告「科學園區開發現況及未來展望」方面,國科會推動8處新設及擴建園區的開發,預估未來將可提供41,300個以上就業機會、1.7兆元以上的年產值。龔主委指出我國積體電路、光電、電腦及周邊、通訊、精密機械及生物技術產業等在全球科技供應鏈占據重要地位,行政院超前部署陸續通過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可有效達成產能平衡與風險分散之目標。並特別指示國科會於計畫執行時,持續導入淨零排放趨勢理念,發揮低碳領頭羊的功能,以促進產業永續創新發展。

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國道1號增設岡山第2交流道工程」建設計畫方面,獲得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全案將陳報行政院並建請同意。交通部計畫於國道1號岡山地區增設第2交流道,藉由拓寬該路段主線上下游兩側車道以增加道路容量,總經費43.8億元,分別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負擔34.85億元,高雄市政府負擔用地及拆遷費8.95億元,預計於117年7月完工,以紓解國道1號岡山路段之主線、交流道與連絡道等交通負荷,提升國道交通整體運轉效率,提供便捷運輸服務。

111-09-19國發會第102次委員會議新聞稿

國發會今(19)日召開第102次委員會議,111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8月底執行金額為2,884億元,計畫經費達成率為52.63%,與去(110)年同期相較,上升2.88個百分點,經費達成率及執行金額均優於近15年各年同期。主委龔明鑫表示,明(112)年度整體公共建設預算規模接近6,000億元,較今年度增加1,460億元,期許各部會督促所屬,用公共建設穩固經濟發展根基,讓台灣在疫情後能繼續大步向前邁進。

為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國發會今日邀集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討論「產業五大要素優化政策執行情形」,會中報告指出,相關部會在水、電、地、人才、勞工等五面向,除以專案協助廠商媒合產業用地與勞動力需求外,更積極進行水資源與綠能開發,同時,依據未來產業人力需求,設立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金融等五大領域之研究學院,厚實產業發展韌性。

此外,在穩定區域水源調度方面,國發會今日審查通過經濟部陳報「濁幹線與北幹線串接工程計畫」(草案),本計畫將串接濁水溪及曾文溪水源,恢復雲林與嘉南地區灌溉用水調度能力,發揮北水南引與南水北調功能,除提升區域供水韌性外,本案亦將於斜張橋渡槽上方空間設置自行車道,供民眾體驗水圳綠道之生態環境,帶動地方觀光發展。


國發會(22)日召開第101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1年截至7月底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軌道建設推動情形,以及交通部陳報「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小港林園線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綜合規劃等案進行討論。

在「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龔主委表示,截至今年7月底之計畫經費達成率為45.33%,較去(110)年同期上升2.8個百分點,執行金額2,485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約75億元,經費執行數創近15年同期新高。龔主委指出,公共建設執行已進入下半年推動關鍵階段,各機關如有跨機關計畫,應做好橫向聯繫協調及統整推動;針對已執行完成之計畫,應盡速完成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以活絡廠商資金運用。

在國發會每2年一次發布的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報告案方面,推估結果與前次相比,老化程度稍有增加,惟差異不大。龔主委指出,政府已從少子女化、高齡化與移民等三大面向積極著手改善,依據內政部今年7月份戶口資料分析顯示,台灣7月整體人口數較6月增加3,786人,迎來睽違2年半的人口正成長,但我國人口少子高齡化趨勢仍然嚴峻,未來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及「人口紅利消失」等衝擊,在財政收支、產業發展、勞動法規、退休、長照、年金制度、移民政策等,請各部會廣納多元創新觀點,擬定相應政策並落實推動執行,以擴充勞動供給來源,維持經濟成長動能與社會穩定發展。

在軌道建設計畫推動方面,截至今年6月底之計畫經費達成率為36.91%,較去(110)年同期上升1.79個百分點,執行金額364億元,為近5年最高。龔主委表示,自109年迄今,多處軌道建設已陸續通車營運,包含臺北捷運環狀線(第1階段路線)、臺中捷運綠線,以及臺中鐵路高架化、南迴鐵路電氣化,現階段各區亦有多項軌道建設持續推動中。龔主委指出,未來每年均有預定完工之路線及車站,如預定於今年完工的機場捷運線延伸中壢老街溪站、安坑輕軌及高雄環狀輕軌臺鐵美術館站至愛河之心站;明年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及三鶯線。軌道建設為國內重要公共建設,請交通部加強管控完工及通車營運期程,以提高大眾運輸系統效能。

在高雄捷運小港林園線綜合規劃方面,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將採捷運紅線延伸方案,由地下銜紅線小港站尾軌,止於林園工業區西側,全長約11.59公里,設置7座車站(6座地下、1座高架),預估建設總經費約533億元,119年完工通車。龔主委表示,將依決議函報行政院核定,以擴大高雄捷運路網服務範圍,提供小港、林園地區一車到底、安全可靠且低碳環保之軌道運輸服務。



國發會今(18)日召開第100次委員會議,會中通過國發會提報之「112年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議結果」、「112年度政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及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6月底之執行情形提出報告,並通過行政院交議之衛生福利部函報「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案。

龔明鑫主委說明時強調,政府施政要由預算的推動來搭配,政府目前的重要政策就是數位轉型、環境永續及提升整體韌性,這次國發會在審議第四期前瞻預算、年度公建及社發計畫時,也是針對此三項重要政策方向來做考量。

龔主委指出,之前第四期前瞻預算(112-113年)在規劃時僅有1,800億左右,相較於第三期(110-111年)前瞻預算的2,298億元是有明顯減少,故在與主計總處協商討論後,將第五期(114年)預算降為700億元,移出300億到第四期預算,故第四期前瞻特別預算將為2,102億,並將額度針對前述政策進行強化,其中增加預算較多的為綠能建設(淨零轉型)、水環境及城鄉建設三大項。

龔主委強調,數位轉型的預算在兩年前規劃前瞻計畫2.0的時候便已經有所增加,而淨零轉型的部分將會在前瞻特別預算中匡列100億,其中包含前瞻技術的投入(如氫能、地熱、碳捕捉、淨零建築及自然碳匯等)、強化系統整合(如電力系統強化及儲能)、擴大既有能量(風電、光電及運具電動化等)及推動公正轉型。

龔主委表示,強化韌性的部分除前述電力系統強化外,水環境計畫的部分也將會增加120億,因應極端氣候的情況,擴大台灣防洪防旱的韌性。而城鄉建設本次新增116億預算,包含公有危險建築補強、改善停車問題、提升道路品質等,除了須符合原本的政策目的外,也需要和數位轉型及淨零轉型有所鏈結,符合智慧化管理、綠能友善設計、電動車推動等政策目的。

至於112年年度公建的部分,龔主委說明,國發會就部會所提出的187項計畫,在完成額度內1,380億元的計畫審議,然而考量近年物價提高,許多工程都需要進行物價調整以增加預算,故將請增額度外277.925億元。其中重要建設包含有助於永續的環境建設(如汙水下水道及再生水推動、農業及森林永續等)、大眾運輸(如台鐵購置及汰換車輛、都市區大眾捷運系統興建等);另外,強化整體韌性的治山防洪及水利設施、籌建海巡艦艇、農產品冷鏈建立、衛福部防疫中心建設等,還有行政院指示要重點推動的榮總大武分院及前鎮漁港等也都有納入。

龔主委表示,而112年度政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的審查部分,各部會共提報123案,列入審議者計108案,經審議後計核列330.53億。著重在環境永續、安居樂業、展望國際及強化國家安全等四個面向。納入外來入侵種移除、警政執法效能提升、強化傳染病應變與邊境防疫、社會安全網等項目外,為求展望國際,也強化國家語言的政策推動。



國發會今(13)日召開第99次委員會議,111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5月底執行金額為1,702億元,與去(110)年同期相較,增加約240億元,經費達成率31.02%為近10年來新高。主委龔明鑫表示,政府將為疫後復興做好準備,請各部會針對執行落後計畫加強督導。

此外,交通部陳報「國道1號大華系統至汐止交流道路段拓寬可行性評估」一案,預估建設期程7.25年、總經費需求17.26億元,國道1號五堵至汐止區段拓寬工程完工後,南北雙向國道將調整為各3車道及3m寬標準外路肩,可改善此區段因交流道密集與主線交織匯流所造成的尖峰時段車流壅塞問題,並有效因應未來該區周邊產業發展及重大交通建設所衍生的交通需求。


國發會今(23)日召開第98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發會提報111年截至4月底之「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經濟部陳報「臺中至雲林區域水源調度管線改善計畫」(草案)等案進行討論。

在「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龔主委表示,截至4月底之計畫經費達成率為24.15%,較去(110)年同期上升3.76個百分點,執行金額1,319億元,亦較去年同期增加約163億元,執行情形符合預期。各部會後續推動計畫中,如因缺工、缺料、營建物價上漲等物價波動因素而有修正計畫必要時,可透過行政院專案小組予以審視,以加速推動流程。而明(112)年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度預算先期作業現已開始辦理,請各部會合理衡估明年所需經費,提報公共建設先期作業或前瞻基礎建設第4期特別預算審議。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陳報「臺中至雲林區域水源調度管線改善計畫」一案,龔主委指出,為因應氣候變遷造成類似109及110年百年大旱之缺水風險,強化區域水源調度至為重要。本案主要提升中部區域供水韌性及穩定性,此次改善之供水管網全長約31公里,預計115年底完工。龔主委表示,本計畫完成後,可達到台中-彰化雙向調度每日最大20萬噸,彰化-雲林雙向調度每日最大12萬噸,藉由大安溪,大甲溪、烏溪及濁水溪等水源相互調度支援,可有效提升中部區域供水穩定及水資源運用效率。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18)日舉行第97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會議重點為:

國發會報告「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截至今年3月底止,整體公共建設計畫經費達成率為18.02%,較去(110)年同期上升3.35個百分點,執行金額亦較去年同期增加約145億元。龔主委指出,現階段防疫策略以「減災」為目標,相關部會須依院長指示,就重大公共建設指定專人為防疫長,加強防疫管理。龔主委強調,我國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推動能源、產業、生活、社會等四大轉型策略,為施政重中之重。請相關部會依據淨零碳排路徑制定行動計畫,及早規劃作為下階段公共建設重點。

交通部報告「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作為」方面,委員會議建議交通部及相關部會後續將交通重大議題納入重大施政及計畫,並以人為本推動軟硬體交通建設,加強交通安全執法,以及結合校園教育強化交通安全宣導,強化落實政策。

行政院交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陳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草案)方面,獲得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全案將陳報行政院並建請同意。計畫實施之後,預期累積至116年各種效益,包括減少碳排放量達約560萬公噸CO2e,資源生產力提升至100.71元/公斤,一次用產品減少使用1億2,500萬個,家戶石綿清除處理量3.2萬公噸等,以期達成物質循環利用最大化、環境衝擊最小化。



國發會於今(21)日召開第96次委員會議,聽取本會管制考核處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2月底之執行情形報告,以及本會資訊管理處所提出「我國數位發展與資訊近用趨勢」報告;並審議通過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水利署提報「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工程計畫(草案)」以及衛生福利部陳報「中醫藥振興計畫(111-115年)(草案)」兩討論案,後續將建請行政院同意及核定。
 
今(111)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2月底之計畫經費達成率為11.85%,較去(110)年同期上升2.87個百分點,執行金額亦較去年同期增加約98億元。龔明鑫主委表示,此為好的開始,期望各部會依院長指示,在經濟與防疫並存之新模式下,持續衝高公共建設執行績效。
 
「我國數位發展與資訊近用趨勢」報告決定智慧國家除網路、資通訊等基礎環境整備外,亦應重視民眾對數位科技融入生活之實際需求,關注就業者數位技能之提升、勞資雙方遠距工作措施,並積極培養民眾資訊素養及正確資安風險意識。龔主委請各部會透過政策資源有效挹注,擴大民眾數位機會與降低數位風險,創造全民共享之數位包容社會。
 
「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工程計畫(草案)」,計畫聯通管全長約25公里,主要沿既有道路台3線下方埋管,並以水管橋方式跨越鳳山溪、油羅溪及上坪溪,將石門水庫水源送至新竹寶山-寶二水庫,預估總建設經費約68億元,115年底完工通水。預計完工後可增加桃園水源調度支援新竹用水能力每日最大30萬噸,未來搭配去(110)年完成的桃園-新竹自來水備援管線備援能力每日23萬噸,可大幅提升新竹備援水源,提高因應氣候變遷韌性及供水穩定。
 
「中醫藥振興計畫(111-115年)(草案)」,計畫期程自111年至115年,5年總經費約16.8億元,規劃透過「精進源頭品質控管」、「促進產業創新加值」、「強化上市中藥監測」、「建構與鏈結國際夥伴關係」等6大重點工作,落實中醫藥發展法,促進我國中藥產業發展。龔主委表示,本計畫有助落實中醫藥發展法,優化我國中藥品質、帶動中藥產業發展,並強化國際競爭力,請衛福部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平台機制,以達成本計畫提升中藥品質、拓展中藥國際市場之政策目標。



國發會今(21)日舉辦農曆新年後第一次委員會議,會中討論國發會提報「111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推動情形」、經濟部提報「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執行情形」,以及行政院交議,環保署陳報「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草案、交通部陳報新北市政府「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修正版報告書等案。

在「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龔主委表示今年公共建設計畫經費規模約5,448億元為歷年次高,在疫情及營建環境持續挑戰下,整體經費達成率仍以95%為目標,另有交通、電力、水利、文教等多項重大建設陸續完成,龔主委請各部會就完工啟用或營運商轉前各階段之關鍵工項設定管控里程碑,按排定時程及經費加強執行。

在「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執行方面,經濟部自106年起推動本項計畫,迄今完成活化工業區土地約44公頃,提供設廠面積約105公頃,城鄉特色產業園區企業進駐達116家,更新前鎮園區4.17公頃老舊廠房並興建大樓,為園區新增產業樓地板使用空間8公頃。未來將於楠梓園區興建創新產業大樓,以滿足廠商投資用地需求。

在行政院交議「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方面,環保署持續引進先進焚化技術、灰渣資源循環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鼓勵地方推動廢棄物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同時推動建置區域性廢棄物處理整體園區。預期計畫完成後,除可減少廢棄物處理污染排放,每年亦可提升設施處理量能18.2萬公噸、垃圾產製燃料5萬公噸、發電量1.4億度、掩埋場使用空間60萬立方公尺,並減少每年碳排放8.3萬公噸。龔主委表示,請環保署持續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妥善去化廢棄物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效益,以期中央與地方共同落實蔡總統推行循環經濟之政策理念。

在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一案,五泰輕軌路線全長11.61公里,沿途設置14座車站,沿線行經已開發完成之洲子洋重劃區、興建中的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及規劃中之蘆洲南北側、擴大楓江附近都市計畫,和推動中之蘆洲銀河灣與五股新市鎮重劃區。龔主委表示,五泰輕軌完工後,可提供蘆洲、五股、泰山地區便捷且低碳環保之軌道運輸,健全新北市整體軌道運輸路網。本案將依決議函報行政院核定。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今(24)日召開本(111)年度第一場委員會議,在疫情干擾、營造業缺工、營建物價上漲等多重挑戰下,國發會與工程會合力協助各部會加速推動公共建設計畫。今日國發會報告整體公建計畫年度執行情形,110年度經費達成率創下95.65%佳績,不僅連續2年達標,又較109年微幅提升,為近14年來最佳表現。

此外,高雄橋頭科學園區於去(110)年下半年啟動實質開發作業,為完善園區聯外交通建設,國發會今日通過「橋頭科學園區聯外交通整體計畫」,將配合路網布建,於園區範圍內增設3座橋涵,並增設國道1號橋科匝道及聯絡道以銜接園區;同時,於東側高鐵橋下增設側車道,暢通園區東邊交通。計畫總經費合計約151.55億元,工程預計於115至117年間陸續完工,全案將陳報行政院並建請同意。

另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水資源短缺課題,政府自102年起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計畫,截至110年底,高雄鳳山、臨海及臺南永康等3廠供應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再生水,合計每日達8.6萬噸,為製造業供應穩定且不受氣候影響之循環水資源,降低產業缺水風險。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20)日舉行第93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會議重點為:

「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今(110)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11月底之計畫經費達成率為78.58%,執行金額較109年同期增加約643億元。龔主委請主管部會把握最後時刻加強執行。

「國家運動人才及園區整備與營造休閒及全民運動環境計畫推動情形」方面,今年來我國運動選手於國際賽會表現亮眼,2020東京奧運更是獲得2金4銀6銅的好成績。為落實總統國家運動政策,教育部體育署將持續推動「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及「營造休閒運動環境」等三項計畫。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方面,高捷黃線規劃採全自動無人駕駛中運量捷運系統,與高雄捷運紅橘線、輕軌、台鐵等4條軌道運輸系統,在市區形成格狀路網,提前布局高雄市多項產業園區計畫之公共運輸路網,預計117年底通車。全案將陳報行政院並建請同意。

「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111至114年度)」(草案)方面,內政部規劃4年總經費20億元,顯著改善殯葬設施量能。全案將陳報行政院並建請同意。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10月20日率團出訪中東歐3國,對外交流與經貿成果豐碩,今(22)日完成14加7日隔離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恢復正常辦公,隨即召開委員會議。會中討論國發會提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智慧國家方案資料治理推動情形」,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提報「0-6歲國家一起養推動情形」,以及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國道1號后里至大雅路段拓寬可行性評估報告」等案。

在「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本(110)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10月底之計畫經費達4,056億元,為歷年來新高,達成率為66.82%,為歷年次高。龔主委表示,在疫情影響下,能有如此表現,實屬不易。

在總統政見「0-6歲國家一起養」推動情形方面,截至110年10月,全國已設置301處公共托育設施,可收托近1萬名0-2歲幼童;累計至今,共增加2,139班公共化幼兒園,提供逾23萬個2-6歲公共化就學名額,如加計準公共幼兒園,合計提供平價教保42.85萬個就學名額,另第一階段育兒津貼加碼措施已於今年8月施行。龔主委表示,未來請內政部、科技部等各部會協力推動設置育兒空間。

在「智慧國家方案資料治理推動情形」方面,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資料集數量逾5萬筆,83%取得機器可讀、結構化、開放格式之金標章,下載量更超過1,600萬人次。個人化資料運用(MyData)平臺提供民眾在自主同意下即時取得戶籍、地籍、稅籍、所得等109項個人資料,並協同公部門與金融機構提供372項臨櫃與線上個人化服務。

在行政院交議「國道1號后里至大雅路段拓寬可行性評估報告」方面,該計畫可有效解決國1台中區段主線交通瓶頸,同時帶動中部科學園區、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等開發案之發展,具經濟可行性,將依會中決議建請行政院同意。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將於本(10)月20日率團出訪中東歐3國,今(18)於出訪前召開第91次委員會議,討論國發會提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彰化市鐵路高架化可行性研究」與「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小港林園線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可行性研究」等重大公共建設議案。

會中提報內容指出,彰化市鐵路高架化工程規劃從現行2軌改建為原線高架4軌佈設,將新建金馬、中央2座通勤車站,並將原有之彰化站改建為高架站,工程全長約9.5公里,總經費399.5億元,計畫完成後,將可緩解鐵路軌道兩側都市發展交通瓶頸、消弭空間阻隔及新舊市鎮發展差異明顯等問題。

此外,高雄捷運小港林園線規劃向北銜接高雄捷運紅線小港站,並向南延伸林園工業區,軌道長度約12公里,全線設置7座車站,預估建設總經費533億元,於119年完工,通車後將整合既有之高雄捷運紅線、施工中之岡山路竹延伸線共同營運,提供南高雄更便捷、完善的軌道運輸。

國發會表示,彰化市鐵路高架化及高雄捷運小港林園線等2項計畫之可行性研究,將依會中決議建請行政院同意,期以優質的交通建設,為民眾帶來更便捷、安全的生活。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29)日舉行第90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討論國發會提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衛福部提報「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暨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推動情形」、行政院交議,農委會陳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草案)、以及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國2甲由台15線延伸至台61線」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四項議案。

「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方面,本(110)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8月底之計畫經費達成率為49.75%,執行金額較109年同期增加約400億元。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暨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推動情形」方面,截至110年7月累計已布建ABC三級據點1萬797處,長照服務使用人數達31萬3,614人,在職照顧服務員人數達8萬2,850人,並已積極推動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及一鄉鎮一住宿機構,以提供近便、多元的長照服務。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草案)方面,將延續現行政策,鼓勵落實農地農耕與彰顯農地多功能價值,鼓勵轉作戰略作物及地方特色作物,結合經濟部推動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以及鏈結有機友善耕作獎勵及產銷履歷環境補貼。計畫推動期程在111~114年間,總經費規劃437.39億元。全案將依決議函報行政院核定。

「國2甲由台15線延伸至台61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方面,這段全長2.9公里的延伸路段,初步預估將於118上半年完工,總經費合計79.04億元(含用地費20.58億元),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支應,全案將依決議函報行政院核定,期以滿足沿海地區聯外及運輸需求,建構桃園機場及航空城聯外完整高快路網。




國發會於今(16)日第89次委員會議,首先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7月底之執行情形提出報告。今(110)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7月底的計畫經費達成率為42.53%,執行金額較去(109)年同期增加約280億元。

為落實蔡總統產業投資五大要素優化政策,瞭解其中供電、人才及勞工要素優化推動情形,本次委員會議分別由經濟部、國發會及勞動部進行專案報告。

本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交議之交通部陳報「商港整體發展規劃(111~115年)」、「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及「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草案,擬依決議函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各商港發展與建設依據。




國發會今(19)日召開第88次委員會議,由本會管考處提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今(110)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6月底的經費達成率為38.73%,執行經費較去(109)年同期增加執行約346億元。經觀察各部會辦理情形,儘管疫情對於工作推動的確造成若干影響,惟各項計畫仍大致依照經費配置期程執行,國發會籲請各部會落實防疫工作,並持續加速落實公共建設計畫的推動。

為落實蔡總統產業投資五大要素優化政策,瞭解土地、供水要素優化推動情形,本日會議亦邀請經濟部進行專案報告。經濟部報告指出,針對土地要素優化部分,目前「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申請計35案,預計新增投資額293億元,新增就業約19,539人。另自107年至今,單一窗口產業用地媒合一條龍服務已協助成功媒合91家廠商共99.5公頃。針對供水要素優化部分,推動「產業穩定供水策略行動方案」計畫迄今,已完成新增每日167萬噸水源,未來持續趕辦各項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工作,預計至113年可再增加每日82萬噸水源。



國發會今(28)日召開第87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線上會議,討論國發會提報「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內政部提報「社會住宅政策推動情形」,以及行政院交議,衛生福利部陳報「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草案)及交通部陳報「國道5號銜接蘇花公路改善計畫」可行性評估報告等四項議案。



國發會今(19)日召開第86次委員會議,國發會就109年度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進行報告,針對13項公共建設計畫、7項社會發展計畫及12項科技發展計畫的年度目標、績效及經費運用評核結果進行確認,後續將送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面對加速國內疫苗產業發展與提升公共能量的迫切需求,此次會議也通過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新建生物製劑廠擴建工程及建立國家級戰略平台資源庫。龔主委表示,國內研發自製疫苗進程將可望大幅加速,有助完善整體防疫體系,以因應未來各式新興傳染病疫情之衝擊。

而以發揮我國醫療衛生軟實力,加深與新南向國家密切連結為目標的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計畫,今天也通過第二期推動計畫(草案)。龔主委指出,未來4年政府將投入約16.9億元的經費,深化與新南向國家醫衛合作,擴大我國醫衛產業的出口機會及產值,藉由合作互惠的方式,持續強化台灣在新南向國家的影響力。



國發會今(22)日召開第85次委員會議,政府今(110)年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為歷年來最高,預計投入6,080億元,截至2月底止,各機關已執行546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5億元,經費達成率達8.98%。龔主委表示,部分經濟活動仍受疫情影響,政府投注公共建設的力道不能中斷,要求各機關積極執行計畫管控。

此外,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為優化交通路網建設,國發會今日通過新一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111-116)」,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分別處理公路系統、市區道路的補助作業,6年預計各投入330億元、420億元,確實回應地方需求,透過中央與地方齊心協力,共同提升民眾行的便利與行路安全。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22)日舉行第84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討論國發會提報「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110-113年)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陳報修正後「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110-113年)」(草案)、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陳報「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114年)」(草案)。「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110-113年)草案方面,將推動培育本土數位人才、延攬國際關鍵人才、深化雙語能力及國際視野三項策略主軸,並加速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法,以充裕我國產業所需國內外菁英人才。在「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110-113年)」(草案)方面,將在4年間動支總經費約74億元,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社會安全網絡,增進原住民族社福權利、衛生保健及就業服務。在「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114年)」(草案)方面,預期將改善道路長度620公里、達成農產品運輸及觀光旅遊經濟效益17.8億元。


促進區域均衡與城鄉均衡


110-02-14

109年5月20日蔡總統就職當日提到「未來四年,我們面對的,是全球經濟更劇烈變動,和供應鏈加速重整的局面。在整體經濟方面,我們將秉持「穩定中追求成長、變局中把握先機」的政策理念,持續落實前瞻基礎建設、兆元投資等重大計畫,來鞏固未來幾十年的經濟發展。」同時間,行政院會中蘇院長亦提到「孩子或許不能選擇出身的家庭,但政府絕對有責任以政策提供公平的資源。…積極推展區域整合及均衡發展等相關工作。」

在促進區域均衡與城鄉均衡的作法上,本會整體以推動區域特色經濟發展與衡平各區域公共服務水準、推動非都會地區之地方創生為優先策略,吸引人口遷移與企業投資為關鍵策略。

一、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因應後疫情時代國家發展需要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個4年(110至114年度)特別預算,將再續編5,100億元,其中規劃第三期(110-111年度)編列2,300億元將著重因應後武漢肺炎(COVID-19)時期國家發展建設,契合國家未來發展,民眾、產業及地方急迫需求之公共建設優先推動。除增加5G、AI及企業數位轉型等計畫經費,提高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基礎建設、產業振興發展建設、均衡區域發展強化偏鄉建設等相關經費比例。同時要求建設計畫納入永續轉型、綠色振興及生態檢核的概念,兼顧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在數位建設部分,將加強數位化基盤建設及其應用,建構支持未來10年發展的數位建設,加速建置國家光纖網路與5G網路建設、提升台灣資安能量及擴大災害警報訊息;推動5G跨領域垂直應用服務,包括智慧醫療、文化科技、智慧交通、智慧顯示及農業物聯網等計畫,整合公部門與電信業者、應用業者,升級各項公共服務與公益應用邁入5G世代;以及透過完備偏鄉5G行動寬頻建設,提供偏鄉居民通順之遠距學習及醫療服務,拉近城鄉數位發展落差,提升偏鄉地區生活品質。

在軌道建設部分,為提升資源流通效能,縮短區域差距,亟需便捷完善之公共運輸系統,尤其是軌道建設,以利實現6小時環島生活圈,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

在城鄉建設部分,目的在全面性鋪建國家未來30年發展之根基,重視地方基層的公共建設,期待此一建設可以普及到全國各角落,讓人民有感,達成幸福城鄉願景。

二、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強化在地青年支持系統及提案量能

為減緩偏鄉人口外流及人口結構老化的問題,行政院自108年起全面推動地方創生。為鼓勵青年留鄉或返鄉,並將政府資源確實有效挹注地方創生事業,讓地方產業有適當配套建設支持,行政院109年10月5日核定本會提報「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110-111年度),110-111年編列24億元預算,加大地方創生推動力道,未來地方創生除強化基礎建設支持地方產業外,將從四大方向著手推動:
  1. 多元徵案:除既有鄉鎮市區公所提案程序外,也讓更多地方團隊亦可申請提案。
  2. 設立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強調在地青年主體性,優先補助長年在地蹲點經營團隊持續深耕,營造地方共好,並擴大培育人才投入地方創生。
  3. 成立專案辦公室及分區輔導中心:加強與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之聯繫,強化輔導能量,提升地方創生提案能力及品質。
  4. 活化公有閒置空間:補助公有空間環境整備,結合地方創生事業推動執行需要,作為地方創生推動及經營場域。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龔明鑫今(25)日主持本(110)年度第一場委員會議,龔主委表示,在各部會共同努力下,109年度整體公建計畫經費達成率95.48%,超標達成院長指示目標,創下近13年最佳表現。而110年公共建設經費較109年增加約2成,國發會將透過預警機制,結合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助各計畫主辦機關加速執行。

來台投資持續增溫,為促使產業加碼投資並轉型升級,今日會議通過新竹科學園區老舊標準廠房更新及屏東加工出口區擴區計畫兩案。龔主委表示,竹科部分廠房使用迄今將近30年,建築老化,且廠房格局、設施不符現代產業需求,經由廠房更新,將可提供原有廠商更優質的營運環境,並提供新廠商進駐使用。而屏東加工出口區土地已近滿租,此次擴區將擇選緊鄰屏東高鐵特定區之區域為基地,預計將新增26.7公頃園區面積。配合高鐵南延,可望產生磁吸效益,強化產業聚落發展。

而穩定南部地區供水一直是政府施政重點,龔主委指出,曾文水庫是南部地區水資源供應的樞紐,政府將展開提前布署,擴大處理曾文水庫清淤排砂。計畫將以每年增加清淤306萬立方公尺及減少河道滲漏損失3,700萬立方公尺為目標,以利南部地區民生與產業永續發展。


歲末新春媒體談話


110-01-21

國發會今(21)午舉行歲末新春媒體談話餐會,由主委龔明鑫主持,除感謝媒體朋友過去一年之辛勞外,並報告110年國發會計畫施政重點。首先是搭配前瞻基礎建設的四項重點業務,包含雙語國家、地方創生、亞洲矽谷x 5G和雲端基礎建設發展等業務,另外,國發會將會由兩方向強化產業及金融鏈結。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及美中變局,國發會將有四項跨部會專案來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局,以確保我國經濟維持穩定。涉外事務部分,國發會將持續吸引外資投資,並擔任外國商會的橋樑,未來擴大台灣產業對外布局。
 
龔明鑫首先談及110年的執行性業務中,包含了前瞻預算四方案,首先是雙語國家,未來兩年將有4億9000萬預算,計畫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強化各專業領域人才英語力,並配合教育部在大學內推動雙語學院、亦或外國學生來台學華語,盼在既有基礎之上,讓英文檢定更普及、價格更便宜。
 
龔明鑫接著說明,地方創生進入2.0階段,未來兩年預算約7億300萬,將不再設限只有地方公所可以提案,在地年輕人有新的想法可直接向國發會提出。未來也希望在全台成立青年工作站,協助在地青年發展發掘在地DNA,「地方創生不求快,而是求伸入在地扎根」。
 
為配合加速台灣5G布建及應用提升,亞洲.矽谷今年提出新計畫,龔明鑫表示,未來兩年會有約5億多的經費,除了推動5G示範場域外,將跨部會進行5G Open-ran合作,讓台灣在5G設備上有更多發展機會,在設備供應端成為全世界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亞矽計畫推動的創新創業已有一定成效,將強化台灣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的宣傳,並挑選Next Big台灣新創強棒作為標竿形象,且強化新創出場機制。
 
龔明鑫也提及,智慧政府也進入第二階段,有4000多萬預算配合雲端基礎建設發展,強化GSN與網路交換中心連線與資安防護,促進政府服務移轉公有雲。
 
除了前述執行計畫外,龔明鑫也宣示,國發會將以「私募基金」、「國發基金」兩招強化產金鏈結。國發會主動擔任私募基金(PE Fund)的主管機關,協助進行私募基金進行資格認定,以促進保險業等民間資金進入,投資項目鎖定在國內五加二產業及公共建設。相關要點已和國內相關公協會及部會討論過,如一切順利,預期今年二月底可望上路。
 
國發基金明年將有新年新政策任務!國發基金過去背負政策任務,投資許多國營事業及泛公股,也希望這些公司可以成為整體產業數位轉型的推手。國發基金持股的公司中,有董事者,法人董事將會提案,要求該公司須提出未來3至4年的數位轉型計畫,說明公司如何強化數位投資及轉型。另將辦理「歡迎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貸款」及「根留台灣」兩大方案也將會加速落實;國家融資保證中心已經揭牌,預計盡速上路,協助國內風電產業鏈發展。
 
龔明鑫主委表示,為維持推動總體經濟發展,110年目標加速經濟成長,讓實質GDP成長率從3.8%升至4.2%,同時,國發會也有四項跨部會專案因應整體國際情勢。包含了強化五加二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落實、推動外國人才專法修法以強化推動攬才。而「健全房地產方案」已經在去年12月通過行政院院會,目前將會持續觀察第四季的數據,視情況推出後續政策。最後,主委指出,今年COP26將要舉行,國發會將會關注各國目標及相關國際規範,未來將持續進行跨部會溝通以推動綠色永續相關政策。
 
龔明鑫表示,109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經各部會督導加速執行,已達成院長指示的經費達成率95%之目標。國發會管考處的功能將會在110年大躍進,未來不僅進行公共建設管考,總統及院長的重大政策也將納入各部會管考重點,並採走動式管理,實地瞭解關鍵議題,協助各部會排除推動障礙。
 
龔明鑫最後也談到涉外事務,國發會針對美國、歐洲、日本及澳紐商會年度白皮書,送請相關單位回應後,逐項檢視並協調。109年度經召開18場協調會議、滾動檢討757項議題,成果獲各商會肯定。未來將繼續推動台美及台歐盟的數位經濟論壇、台美的財政部簽署基礎建設融資及市場建立合作架構,也會協助台灣產業擴大對外投資布局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龔明鑫今(25)日主持本(109)年度最後一場委員會議,緊盯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執行進度,龔主委表示,年關將近,各機關皆全力衝刺加速執行,務求年底經費達成率可以達到95%的里程目標。

國發會委員會議今日通過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之「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綜合規劃」案,龔主委表示,臺鐵花蓮臺東段自103年完成第一階段電氣化通車後,鐵道運量明顯上升,為帶動花東產業發展立下良好基礎;為進一步提升運輸效能,完善軌道路網布建,今日委員會議通過第二階段綜合規劃,將原本單軌路段擴建為雙軌,未來將可提高車班密度、減少候車時間,提供穩定的運輸備援;鐵道長度112.65公里,總工程經費456億元,預計於計畫核定後6.5年全線通車,7年完工。

此外,今日委員會議也順利通過高雄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2A綜合規劃,延伸路線總長7.84公里,總經費199.32億元,預計於116年通車,路竹段捷運路廊的延伸將為北高雄產業廊帶提供便捷的聯外運輸,串連南北高雄的人流與活力,進而帶動北高雄地區之產業發展。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16)日舉行第81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聽取國發會報告最新公建計畫執行情形、及農委會陳報「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

公建計畫執行情形方面,109年整體公共建設計畫截至10月底計畫經費達成率將近7成,經費支用比率已連續2個月維持8.5個百分點以上增幅,創下近12年同期最高;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108-109年)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截至今(109)年10月底經費執行率93.93%。在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方面,規劃在110年至113年間,逐年覈實檢討編列總經費84億元,建構健全農產品冷鏈系統,提升農產價值與安全。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今(19)日召開國發會第80次委員會議,會中除報告政府整體公共建設執行進度,並討論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草案)及「向海致敬-海域潔淨與開放總體計畫(草案)」。龔主委表示,此次委員會議通過之前鎮漁港建設專案,涵蓋前鎮漁港及周遭整體環境相關改善工程,未來中央將與地方密切合作,建構多功能之水產運銷通路服務場域與友善船員之休憩空間,結合產、銷、用及觀光休憩等功能,展現前鎮漁港全新風貌。龔主委另指出,針對向海致敬-海域潔淨與開放,因事涉跨部會整合推動事項,未來將由海委會協同相關部會落實執行,希望經由總合盤點海域運動相關設施,積極推展海洋休憩觀光及運動,鼓勵國人親海、愛海,強化藍色國土的發展,營造永續的海洋國家。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龔明鑫今(23)日主持第79次委員會議,聽取國發會報告整體公建計畫最新執行情形,會中通過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第二版)暨摘要報告書」,及國發會提報「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草案)」等2案討論案。

龔主委表示,今年度政府公建計畫各部會已上緊發條穩健執行中,為促進國家重大經濟建設發展,引導民間資金參與重要經建計畫,國發會將設立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由國發基金與銀行共同出資,提供1,000億元融資保證能量,待行政院核定方案、資金到位後,可望最快於今(109)年底前啟動作業機制,受理融資保證申請。
國家發展委員會今(18)日舉行第78次委員會議,由國發會龔明鑫主委主持,聽取國發會報告最新公建計畫執行情形、2020至2070年人口推估,以及討論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Tourism 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草案。

在公建計畫執行情形方面,7月底前經費達成率已逾46%,較去(108)年度同期約上升2.52個百分點,連續4個月優於去年同期實績。

在人口推估 (2020至2070年)方面,結果與前次差異不大。行政團隊已由提升生育率、強化勞動力結構、高齡化調適等三大面向著手,未來各相關部會將落實推動現行政策,並研提強化創新作法,確保國家整體經濟動能與社會穩定發展。

在未來五年臺灣觀光政策規劃方面,政策樂觀預估2025年來臺旅客超過1,300萬人次、國民旅遊破2億人次、觀光總產值(消費金額)超過新臺幣9,200億元等目標。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今(13)日召開國發會第77次委員會議,會中除審議通過國家發展計畫(110至113年),另通過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110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及110年度政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2項審議案,並聽取政府整體公共建設執行進度報告。龔主委表示,國發會基於促進國家資源有效分配原則審議各項重大計畫,此次審議重大公共建設計畫8大類別,共核列中央公務經費約1,415億元;重要社會發展計畫79案,核列經費380億元。這些預算將投入交通建設、環境資源、農業、文化資產維護發展檢疫及族群文化保存等多元社會經濟面向,預期將可帶動民間投資,強化經濟成長動能,並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完善社會發展。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自520上任後,今(29)日首度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除報告政府整體公共建設執行進度以外,本次會議通過臺鐵桃園段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以及110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支出)總額範圍等2件行政院交議審查案件,龔主委表示,未來重大公建計畫將回到委員會來進行審查,強化跨部會的決策參與及討論機制。



國發會組織架構
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主任秘書一名。目前置委員20人,包含行政院政務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衛生福利部部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內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出爐 國土署:預告至113年6月25日止 廣納各界意見

國土計畫將於明(114)年4月30日正式上路,為利新制實施後,民眾土地利用有所依循,國土管理署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授權,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自113年4月26日起預告至6月25日止,預告60日,廣納各界意見。

依國土功能分區有序利用土地 保障既有合法權利

國土管理署說明,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方式,是按各級國土計畫指導所劃設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訂定不同的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以引導土地有序利用、資源特性、使用現況及發展需求進行使用,至於民眾已依區域計畫法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利,未來新制上路後均會保障。

國土管理署補充,現行土地要開發利用多透過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申請程序及書件繁雜,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下有多元的容許使用項目,讓民眾透過更為清楚簡便之免經申請或應經申請方式進行使用,如使用性質特殊或達一定規模者,則須另循使用許可程序辦理。

此外,近期民眾關心的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將協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依據其傳統慣習、特殊土地利用需求等另外訂定。同時也提醒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就轄區發展所需,來擬定因地制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國土管理署最後表示,本草案在預告期間除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也在國發會「公共政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預告,以收集各界意見作為參考。另為強化國土計畫與社會大眾支說明與溝通工作,現已正式成立「國土計畫on air」Line官方網站,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或於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也能撥打諮詢專線0800-588-959,將有專人服務。


公共政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公告_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cecf604c-0f9a-4b3e-a593-7ce0c3670827


行政院公報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總說明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第三項)」另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因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即停止適用,應依本法實施管制,為使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順利銜接,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具「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草案,計二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管制範疇。(草案第二條)

二、於本法實施管制前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核准案件之管制方式。(草案第三條)

三、本規則、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適用優先順序。(草案第四條)

四、使用地編定類別及編定方式。(草案第五條)

五、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項目。(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六、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強度。(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七、應經申請同意案件之申請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

八、土地使用違規查處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

九、本規則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六條)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第一條 規則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實施管制;其餘土地依本規則規定實施管制。

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本規則之管制範疇。

第三條 於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核准臨時使用、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開發許可或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之土地,依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實施管制。如有變更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者,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前項屬使用地變更編定核准但未完成異動登記之案件,如有變更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者,按其原核准編定使用地類別,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一、於本法實施管制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核准臨時使用、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開發許可、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之土地,因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利,其合法權利應予保障,爰依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進行使用,並得繼續辦理後續程序(例如依計畫配置進行使用或申請建築執照)。惟因本法實施管制後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之法令依據已停止適用,如有變更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例如調整計畫範圍、新增土地使用項目、變更原核准計畫之土地使用配置(涉及隔離綠帶或設施、綠地、必要性服務設施者)等需求,除屬原核准計畫或申請內容允許之範疇外,應重新按本規則規定辦理。

二、另考量經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土地已依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規定完成行政處分程序,僅係未完成異動登記及將變更後使用地編定類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故明定此類案件得按其原核准編定之使用地類別,準用附表一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或禁止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及附表四建蔽率、容積率上限規定。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授權訂定之管制規則,就同一土地之使用管制規定順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另定之管制規則。

二、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另定之管制規則。

三、前二款管制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授權事項如均納入本規則訂定,於後續修正時無論是否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有關條文,均應由本部會銜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發布,考量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使用相較非原住民族土地具特殊性,並考量本規則後續修正之行政效率,又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立法意旨,並未限制僅得訂定一部管制規則,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特殊性規定,將另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另予規範。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另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因本法立法原意係透過各級國土計畫引導土地使用管制,且本法第十條已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擬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另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先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案內載明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並於前開計畫完成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按計畫指導內容,依本法授權另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按法令位階,不論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之管制規則與本規則均屬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本規則係規範全國通案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包括容許使用、使用地編定類別、使用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程序、違規查處等有關事項,而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因應原住民族族群特性與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特殊性,直轄市、縣(市)另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因應地方實際需要,分別訂定有別於本規則之特別規定,惟考量本規則仍定有申請/審查程序、違規查處等事項,若前開另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未有訂定者,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為相關管制事項銜接以利實務執行,爰明定本法第二十三條授權訂定之各管制規則適用順序,係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之管制規則為最優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規則次之,其餘未規定事項,適用本規則規定。

第五條 實施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以外之土地,依本法及本規則規定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編定下列使用地:

一、許可用地(應: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四章規定核准應經申請同意之土地。

二、許可用地(使: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依使用計畫供公共設施使用以外之土地。

三、公共設施用地: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依使用計畫供公共設施使用,並按其範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四、國土保育用地: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定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土地。

一、依本法立法原意,國土計畫引導土地使用係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為主體,落實土地使用管制,而使用地之角色係輔助性質,其功能為落識別土地使用管制方式,包括第二十三條應經申請同意、第二十四條使用許可、第三十二條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等,爰明定依據上開各條規定編定國土計畫使用地編定類別,與原區域計畫法之使用地編定類別係按使用性質進行編定之方式有別。

二、另為保障民眾已依原區域計畫法規定取得之合法土地使用權利,有關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類別資訊,仍將標示於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之適當欄位,以適當方式揭露資訊,並供民眾查詢。

第二章  免經、應經申請同意及禁止或限制使用項目

章名。

第六條 實施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以外之土地經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各分類,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或禁止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使用,並應符合各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但使用項目及其細目屬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得不受附表一規定之限制。

經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者,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或禁止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使用,並應符合各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

經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及第三類範圍,非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者適用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規定,其餘土地適用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規定。

附表一附表二規定之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除附表備註另有規定外,其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

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九章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明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容許之使用項目。另考量附表一、附表二部分容許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定有申請使用相關規定(例如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定有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規範),基於引導各該使用項目合理使用,並適度銜接目的事業法令規定,爰明定附表一及附表二容許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法令定有申請使用規定者,除應符合本規則規定外,並應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

二、實施都市計畫土地(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以及國家公園計畫土地(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以及本規則第二條規定,非屬本規則管制範疇,依各該法令管制;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第二類之三因管制樣態及方式與其他國土功能分區相異,爰透過本規則第七條予以規範,其餘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容許使用情形納入附表一、附表二規範。

三、就第一項及第二項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或禁止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使用之訂定方式及訂定原則:

(一)附表一所定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係以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附表一、原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為基礎,並考量目前及未來土地使用需求予以訂定,另經評估前開法令規定中非屬土地使用性質之項目,不納入附表一訂定

(二)各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容許使用情形,係依照全國國土計畫第九章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並按下列原則訂定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或禁止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

1. 屬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明定之土地使用項目,得容許使用。

2.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發展權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發展權益之延續:

(1) 既有合法農業在不影響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避免土砂災害原則下,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配合農業經營引導其改變經營方式及限縮農業使用項目。

(2) 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者,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並得調降其使用強度及減少容許使用項目;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3. 配合目的事業需求及其相關專案輔導合法化政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指導,及其依法令所定專案輔導合法處理方案者,得適度容許使用。

(三)區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係按現況或個別使用計畫進行使用地類別編定或變更編定後,實施管制。為落實國土計畫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引導土地使用管制精神,又避免因土地使用管制制度調整造成社會影響衝擊,就已依原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使用地類別賦予得容許使用項目之土地,如經上開原則評估各該土地使用方式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或農業生產環境者,依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性質,於附表一分別允許該類土地得從事住宅、零售、遊憩或其他相關使用。

(四)考量本法第二十四條使用許可計畫因整體規劃而需設置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得不受附表一規定之限制(例如: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申請設置農業科技園區,其園區因整體規劃及停車需求應設置停車場,其得不受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停車場使用備註規定之限制)。

四、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及第三類範圍內得劃入非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之零星土地,係考量國土功能分區範圍完整性而允許劃入。基於國土計畫以計畫引導土地使用之精神,在未有計畫引導其使用前,除原則允許其仍得按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外,應維持低強度使用,爰明定該類土地應按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適用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或第三類之使用項目。如有其他開發利用或特殊使用需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授權訂定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五、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並授權訂定認定標準。為本法土地使用相關法令及機制銜接,爰於第四項明定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之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符合前開認定標準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第七條 經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之土地,其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原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案件之土地:

(一)依許可開發計畫使用。

(二)變更原許可開發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性質者,其新增使用項目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二、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案件之地區,依工業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土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原核准興辦事業性質變更、廢止或失其效力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檢討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後,適用附表一規定。於完成檢討變更前,該範圍土地僅能維持廢止或失其效力時之土地使用現狀,不得申請新使用項目。

四、非屬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畫範圍之零星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者適用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規定,其餘土地適用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規定。

經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之土地,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使用許可時,除應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定之性質外,其使用項目及細目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前項範圍之土地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或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取得使用許可前,以免經申請同意或應經申請同意方式從事下列使用項目及其細目:

一、屬山坡地範圍之土地: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之維生基礎公共設施、一般性公共設施群組及工業群組之特定工業設施。

二、非屬山坡地範圍之土地: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之維生基礎公共設施、一般性公共設施群組及工業群組之特定工業設施。

經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三之土地,以供原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申請使用為限,並依該計畫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使用。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第九章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劃設條件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於第一項明定該地區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如下:

(一)屬於原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之土地,依許可開發計畫實施管制。變更原許可計畫內容,涉及調整使用項目時,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性質,其變更之使用項目應符合興辦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之興辦事業設施範疇。

(二)屬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編定之工業區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案件(指依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但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工程用地變更編定之範圍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之案件)之地區,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性質下,依工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倘原許可計畫涉及原許可計畫性質變更、失其效力或廢止,考量國土功能分區使用管制之合理性及公平性,該範圍土地應循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檢討變更後,始得依變更後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管制規定使用; 於未完成檢討變更前,該範圍土地僅能維持廢止或失其效力時之土地使用現狀,不得申請新使用項目。

(四)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範圍內非屬原許可計畫或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零星土地,係基於國土功能分區範圍完整性得一併納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範圍,因無法按前開各該計畫進行管制,爰明定該類土地按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適用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或第三類之使用項目。該類零星土地如擬納入各該計畫進行管制者,應循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二、依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第九章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該地區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使用許

可時,除應符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繪製說明書指定之性質及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審議規則,其使用項目應符合興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之興辦事業設施範疇。

(二)依全國國土計畫第九章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土地使用指導事項,該地區應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使用許可等方式進行開發,於未完成開發前,得申請一般性公共設施、基礎維生設施以及古蹟等使用,避免新增住商、工業及遊憩使用,但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為避免影響未來使用許可之利用及符合前開指導事項,爰明定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於完成都市計畫或使用許可程序前,按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適用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或第三類之「一般性公共設施」、「維生基礎公共設施」群組使用項目;另考量工廠管理輔導法政策之延續性,並得以適用工業群組之「特定工業設施」,且前開使用限以免經申請同意或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三、依全國國土計畫第九章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三土地使用指導事項,該分類土地係供原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使用為限,爰於第四項明定該分類之管制方式。

第八條 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者,得於毗連之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第三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之土地,申請從事工業設施使用。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直轄市、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限)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國土計畫原則應由各級國土計畫引導土地使用,而非採零星土地擴張等方式辦理。惟考量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依附表一規定仍得允許工業使用,為兼顧國土計畫原則、現行目的事業法令規定以及降低環境影響衝擊,爰明定屬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情形者,始得適度延續前開毗連擴廠機制。至如有擴展工業需求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適時檢討變更,於計畫內指認適當之工業發展區位,並調整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以利產業適地適性發展。

第九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所需臨時性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同意後,得從事臨時使用。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於同意前項臨時使用時,應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登載於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第一項臨時性設施,其他法令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配合重大建設計畫所需得為臨時使用之規定,考量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施政需求,並配合本法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項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機制,爰明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臨時使用,並應將相關資訊登載於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且應由該重大建設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實督導依核准之臨時使用項目及期限使用。

第十條 附表一屬國防、安全、戶外公共遊憩設施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以及維生基礎公共設施群組、能源群組項下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其使用面積小於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者,得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參考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就公共使用項目於農牧用地等部分使用地設有點狀使用且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之限制。考量本規則附表一維生基礎公共設施群組、能源群組之各容許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以及國防、安全、戶外公共遊憩等設施,係屬維繫社會正常運作、提供必要公共服務之設施,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申請使用,又該等設施之使用面積如未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者,考量該類點狀使用對周邊環境影響較為輕微,為簡化土地使用程序以加速各項基礎建設,爰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於點狀使用之面積規模定義,明定附表一屬國防、安全、戶外公共遊憩設施類型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以及維生基礎公共設施群組、能源群組項下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且使用面積小於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者,得免經同意使用。

第十一條 經依第五條規定編定為國土保育用地者,於國土保育地區僅得從事造林、苗圃、綠地、隔離綠帶、保育水土資源所採之水土保持設施等使用項目及細目,或從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土保安需要設置之必要性設施。於農業發展地區僅得從事農作、造林、苗圃、綠地、隔離綠帶、保育水土資源所採之水土保持設施等使用項目及細目。

一、已依原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使用地編定類別及賦予得容許使用項目之可建築用地,如經會商有關機關評估各該土地使用方式有妨礙國土保育保安或農業生產環境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編定為國土保育用地,並予以補償。該類土地因已依法透過補償收回其發展權利,原允許之住宅、零售、遊憩或其他相關使用將隨之廢止,且不得再從事具建築或設施等類型之土地使用項目,以符本法立法原意。

二、另以土地有效利用及土地使用適宜性考量,該類土地如需再加以利用,應按所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性質,從事造林、農作、綠地、隔離綠帶、保育水土資源所採之水土保持設施等不影響周邊環境之使用。

第十二條 同一筆土地如從事二種以上之土地使用項目或細目,各使用項目及細目均應符合附表一附表二規定。

按現行土地使用樣態多元,同一土地範圍內或有以平面或立體方式從事二種或二種以上之土地使用需求,為土地集約利用考量,得允許該類複合土地使用情形,爰明定複合土地使用之使用項目均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第三章 使用強度

章名。

第十三條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適用附表三規定;屬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且從事附表一規定之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適用附表四規定。

附表一規定申請從事特定工業設施使用者,其建蔽率上限為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上限為百分之一百八十。

附表一規定使用項目,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於各該法令定有使用強度規定者:

一、定有建蔽率、容積率且低於本規則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二、定有設施面積或高度等其他使用強度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經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及第三類,且非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除屬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適用附表四規定外,如位屬山坡地範圍者適用附表三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其餘土地適用附表三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範圍內之建築物或設施,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依附表一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均容許部分屬建築性質之使用項目,例如公共設施等,為前開建築使用仍有明確之使用強度規定得以遵循,爰於附表三明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且前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係以符合附表一容許使用情形者始得適用。

二、實施都市計畫土地(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以及國家公園計畫土地(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以及本規則第二條規定,非屬本規則管制範疇,依各該法令管制;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第二類之三因管制樣態及方式與其他國土功能分區相異,爰透過本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予以規範;海洋資源地區土地原則不予訂定建蔽率、容積率等使用強度規定,其餘陸域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土地之建蔽率、容積率上限,均納入附表三規範。

三、考量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已依法賦予建築利用權利,另依全國國土計畫第九章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評估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或農業生產環境者,得持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為落實國土計畫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引導土地使用管制精神,又避免因土地使用管制制度調整造成社會影響衝擊,除於附表一適度保障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原允許之使用項目外,第二項明定前開可建築用地如從事附表一規定之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其新建、重建或改建得依原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辦理,並於附表四明定。惟前開用地範圍如從事附表一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或申請使用許可者,則應依附表三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上限辦理。

四、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新增特定工廠輔導合法機制,並配合修正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工廠管理輔導政策方向,除已於附表一增列「特定工業設施」使用項目以為對應外,考量前開輔導機制跨越區域計畫法及本法等不同法令適用期間,為使本法實施管制後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政策方向辦理,就特定工業設施於本法實施管制後之使用強度規定,參考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其建蔽率上限為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上限為百分之一百八十。

五、考量附表一部分容許使用項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定有建蔽率、容積率規定,或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調降容積率與建蔽率,爰於第三項明定如附表一規定使用項目,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各該法令定有建蔽率、容積率,且低於第一項附表三、第二項附表四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另如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定有其他土地使用強度規定(例如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定有農業設施面積、高度等規範),基於引導各該使用項目合理使用並適度銜接目的事業法令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得依其規定辦理。

六、配合第六條第三項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及第三類範圍內非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之零星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於第四項明定該類土地適用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

第十四條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之土地,其使用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原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案件之土地,依原許可開發計畫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變更原計畫使用強度時,適用附表三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

二、屬行政院專案核定案件之土地,依原專案核定計畫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未有規定者,適用附表四規定。

三、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依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未有規定者,適用附表四屬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

四、非屬前三款計畫範圍內之零星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者適用附表三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其餘土地適用附表三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土地涉及原核准興辦事業性質變更、廢止或失其效力,且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重新檢討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者,於完成變更後適用附表三規定。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之土地,其使用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或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取得使用許可前,位屬山坡地範圍者,適用附表三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其餘土地適用附表三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使用許可時,適用附表三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規定。

一、配合第七條第一項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容許使用情形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該分類土地適用之使用強度上限。

二、配合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容許使用情形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該分類土地適用之使用強度上限。

第四章  應經申請同意條件、程序

章名。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從事附表一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及其細目者,應檢具附件一附件二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明定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同意使用之應備文件與受理機關。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從事附表二海洋資源地區之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及其細目者,應檢具附件三附件四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明定海洋資源地區申請同意使用之應備文件與受理機關。

第十七條 申請案件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轄區或海域管轄範圍者,應分別向所在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並由申請使用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後,會銜同意。

明定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轄區或海域管轄範圍者之受理機關。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理申請後,應將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應經申請同意相關作業系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

一、依附表一申請同意使用者,應審查符合附件二查核事項及土地使用強度、通行機能、隔離綠帶或設施、綠地、必要性服務設施、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等審查內容

二、依附表二申請同意使用者,應審查符合附件四查核事項及共通性審查事項等審查內容。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得由申請人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第一項申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審查完竣,但屬依第十七條會同其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或依第十九條組成專案小組審查者,應於受理後九十日內審查完竣。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受理案件之申請,應依審查表就申請書件、相關審查內容審查。

二、為確保裡地之通行權,基地中有部分為非申請範圍之地區者,應維持該等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另為避免基地通道造成農地切割及碎裂及零星發展等情形,爰除無土地使用強度需求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臨接道路者,應臨接得指定建築線之道路,並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應審查通行機能。

三、考量使用項目(細目)對周邊環境可能產生外部性影響,爰參考現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應審查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之情形。

四、針對外部環境影響較顯著之使用項目及具規模之住商、觀光等使用項目,具活動密度高、定點停留時間長或具備住宿功能等特性,為平衡開發地區周遭之生態環境、維持基地自然淨化空氣、涵養水源,同時兼具管控計畫合理開發密度之功能,必要時亦得作為緊急(或臨時)防災避難空間,參酌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原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變更為遊憩用地案件、填海造地之住宅、工業、商業、遊憩使用及工商綜合區等應規劃綠地或保育綠地之相關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應審查設置全區面積百分之十綠地之情形。

五、針對具規模之住商、觀光等使用項目具活動密度高、定點停留時間長或具備住宿功能等特性,不論是否於既有可建築用地申請使用,其引入人口將產生交通量及地區公共設施負擔等外部衝擊,因其活動所衍生之公共設施負擔應於內部劃設提供,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應審查設置全區面積百分之三十必要性服務設施(含綠地)之情形。

六、依全國國土計畫第九章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第五節土地行政作業指導原則,申請同意使用,應先辦理環境敏感地區查詢,故申請範圍涉及環境敏感地區範圍者,應符合全國國土計畫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應審查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七、海洋資源地區申請案件應考量立體使用之特性,確認申請案件與其他已核准同意使用案件是否有衝突情形,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應審查內容。

八、第二項明定審查時申請人應於期限內補正相關事項,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之規定。

九、第三項明定審查期限,但考量依第十七條會同其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或依第十九條組成專案小組審查者,需較長行政作業時間,爰訂定較長審查期限。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期間,應徵詢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意見,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或審查。

為避免重複審議,減少法規競合情形及強化行政效率,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查期間應徵詢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境影響評估、水利及水土保持等有關機關意見供審查參考,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有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會勘或審查。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審查同意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並按同意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將使用地及註記資訊等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應經申請同意相關作業系統。

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海洋資源地區申請案件,應按個案情形核定使用期間。前項使用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一、第一項明定審查同意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並將使用地及註記資訊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應經申請同意相關作業系統。

二、為維持用海秩序,海洋資源地區沿用現行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核定許可期間之機制,於第二項明定海洋資源地區之申請案件應按個案情形核定使用期間。

三、考量海洋資源地區各使用細目之使用期間涉及不同法令規定,且尚須配合各目的事業許可實務情況,以及評估管制實際需要,故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再行訂定並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案件範圍內之土地,應依使用計畫書實施管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案件於各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出流管制、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各使用項目及其細目之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利、水土保持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同意案件之使用管制採計畫管制方式辦理,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與使用計畫書管制。

二、應經申請同意案件係審查土地使用行為之使用管制規定,與興辦事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出流管制、水土保持等有關審查事項採平行審查方式,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按其從事之使用項目及其細目,檢具附件五附件六之申請書件,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變更:

一、增、減使用計畫面積、範圍。但因地籍測量、分割誤差或誤植等原因,不在此限。

二、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明定變更內容涉及增、減原經同意之使用計畫面積、範圍、土地使用管制事項(指第十五條附件一「應經申請同意申請書暨使用計畫書」貳、使用計畫書之四、土地使用管制事項所列項目)等,申請人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變更。

第二十三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同意並副知有關機關:

一、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二、違反同意之使用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使用、廢止或失其效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廢止或失其效力、出流管制計畫書、水土保持計畫經水利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不同意、廢止或失其效力。

同意案件有前項第三款規定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案件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使用地。

一、第一項明定獲准同意案件,應廢止其同意情形之規定。

二、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略以:「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依前三項規定處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並參考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略以:「未依經許可之使用計畫使用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廢止其使用許可。」明定違反同意之使用計畫內容,且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應廢止原同意。

三、為避免同意案件因其他主管法規有否決權或興辦事業計畫不得先行許可之規定,於有關審查程序不同意使用、廢止或失效,致土地未能實際利用,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得廢止原同意之情形。

四、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適時得知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故於第二項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如有前開情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第三項明定同意案件經廢止後主管機關應註銷其使用地,避免產生土地使用管制適用上之疑義。

第二十四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海洋資源地區案件定有使用期間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年,得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重新申請。

前項同意案件因使用期間屆滿失其效力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使用地。

一、第一項明定獲准同意案件,使用期間屆滿得重新申請。

二、第二項明定同意案件於使用期間屆滿後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註銷其使用地,避免產生土地使用管制適用上之疑義。

第五章 附則

章名。

第二十五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檢舉系統提出之檢舉案件,或於土地利用監測變異點通報系統通報之變異點,如有違反本規則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前二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會同有關機關成立聯合取締小組,並應至少每六個月依本法規定進行查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土地使用違規查處作業需要,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查處作業。

一、第一項明定違反本規則規定之查報權責機關,延續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

二、依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規定,檢舉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檢舉系統,就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案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另依土地利用監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利用監測發現之變異點,應透過變異點通報系統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開案件如有違反本規則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應依法查處,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聯合取締小組辦理違規案件裁處;又參考現行各直轄市、縣(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執行要點,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爰於條文內明確規範定期查處時間,以提高查處成效。

四、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囿於人力及作業能量有限,為提升查報成效,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查處作業,並應依行政程序法或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並依本法進行管制,爰配合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時程,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俾符法制及實際作業需求。


附表一  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容許使用情形表

附表二  海洋資源地區容許使用情形表


附表三  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表

附表四  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表


附件一  應經申請同意申請書暨使用計畫書(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附件二  申請同意案件(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書面審查表


附件三  應經申請同意申請書暨使用計畫書(海洋資源地區)

附件四  申請同意案件(海洋資源地區)書面審查表


附件五  變更申請書暨使用計畫書(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附件六  變更申請書暨使用計畫書(海洋資源地區)



111年度「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研析」委託專業服務案

委託辦理成果名稱:111年度「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研析」委託專業服務案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執行單位:長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內容下載:總結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