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 星期四

【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專區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613 15:13:08) 有關12日媒體報導,國土計畫將會嚴重限制雲林縣的發展,影響農民權益部分,農業部澄清,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農民既有權益不會受到影響,既有農地一樣可以從事農業相關使用,不會增加管制,未來仍可由縣府依據地方發展需要,主動檢討及調整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計畫不會增加農地管制,縣市政府仍可調整適當功能分區

  農業發展地區是由縣市政府依照農地條件及各級國土計畫的指導進行劃設,目前農地可以做農作、農業產銷設施相關使用,未來仍可依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使用,不會增加管制及犧牲農民權益,而且縣市政府可以配合每5年的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是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調整為適當功能分區,以符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

國土計畫法是依據農地違規情形,進行分類分級裁罰

  國土計畫法針對大規模使用,例如2公頃以上之大型開發案,才視違規情節適用30萬以上之罰則,一般小面積之土地使用違規與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相同,罰款為6萬到30萬,並非所有農地違規均應裁罰高額罰金。

農業部已逐步建立堆疊式給付機制,並將資源投入農業發展地區

  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農業補貼有限額規範。農業部已規劃在WTO規範下,國土計畫實施後,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將集中在農業發展區,逐步建構堆疊式生態系服務給付制度,確保農業發展區實際從農之農民權益。



內政部昨(12)日由政務次長董建宏、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拜會雲林縣張麗善縣長,張縣長表達對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的意見,包括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第2類劃設範圍、檢舉獎勵制度等議題。董次長表示,國土計畫法將於明(114)年4月30日正式實施,但農民權益不變,內政部也將持續進行社會溝通。

董次長表示,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皆是由地方政府依照該縣農業資源特性劃設,內政部不會直接指定;如果各縣市政府認為仍有調整必要,在符合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可依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國土計畫法施行後,農民權益保障與現行一致、並未改變,未來農業使用項目更擴及產銷,比現行制度更有保障,產、製、儲、銷、休閒農業均可申請使用。

至於檢舉獎勵制度部分,董次長指出該項制度是由立法委員在104年審議時提案入法,條文規定當發生重大違規才會適用30萬以上罰則,釀災、致人於死或重傷也才會受刑責處罰,並沒有農地違規裁罰提高罰金的情形,相關辦法內政部也會繼續廣徵意見。

董次長強調,國土計畫相關研商會議、座談會及縣市拜會總計已超過140多場,內政部會持續與社會大眾溝通,涉及其他部會業務也會交由各機關積極研議,以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111年8月版







2022-06-01。國土計畫走進原鄉與部落共創宜居家園





依內政部105年5月1日起施行之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一併公告實施,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期完成前開法定工作,內政部除於「全國國土計畫」納入「國土功能分區」專章,敘明國土功能分區之分類方式、劃設條件及指導原則外,並於109年3月研訂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冀望能於法定期程內使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制度順利接軌及落實。

補助地方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經費

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作業工作繁多,諸如印製法定書、圖及土地清冊、舉辦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以及寄發土地所有權人通知等項目。爰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劃設公告作業,內政部於106年成立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屬國土計畫規劃作業,並於109年9月9日修正函頒「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須知」,作為補助項目及查核管考依據,持續推動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作業。

內政部全力協助地方推動

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規劃作業,內政部營建署自108年2月至今已召開14場國土功能分區規劃議題研商會議,並就相關議題提出建議處理方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規劃參考;此外,內政部營建署亦成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輔導服務團」,以此建立輔導機制、辦理教育訓練、提供政策諮詢及到府服務等相關支援工作,持續滾動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作業,進而使此制度能於法定期限內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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