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 星期三

【國土計畫】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專區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專區 |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以下簡稱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辦理「本法規定補償所需支出」、「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及「其他國土保育事項」等事項。

又依預算法第21條規定略以「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是以,行政院業於106年3月10日訂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部並於106年度設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透過本基金有效運用,以完成國土計畫法之法定事項,包含擬定及審議各級國土計畫,後續並依法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補償民眾合法權利,充實國土規劃基礎資料等,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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