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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說明
(一)國土計畫法業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二)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為研擬「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於105年6月至106年7月間召開8次國土空間發展規劃-諮詢委員平台會議、14次部會研商會議、6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另為廣徵民眾意見,並於106年7月至9月間召開7場座談會及4場說明會。
三、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依據國土法第12條規定,本署預定106年9月至10月間辦理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北、中、南、東部共5場次公聽會,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部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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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國土計畫專區
2016-07-29
「國土計畫」,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並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歷經20年的努力,國土計畫法在各界期待下於104年12月18日通過立法院三讀,於105年1月6日公布,自105年5月1日施行。而為利國土計畫之推行,本署隨即於104年12月啟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作業,成立「國土計畫法」推動小組並下設「國土計畫規劃工作小組」及「國土計畫法規工作小組」。分別辦理「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二十項子法」等重要工作。
國土計畫將以6年時間完成與原有區域計畫之轉軌銜接。依預定計畫期程,本署將於106年上半年完成「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次年完成審議核定並公告實施;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最後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於此同時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
為了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草案擬定之任務,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已全力投入規劃工作,草案內容將遵循蔡總統之重要政策及落實林全院長於105年6月所提出之施政方針報告:「健全國土規劃體系,妥善規劃國土資源,加強國土及海岸保育;落實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管理,強化土地開發審議效率,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法令,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並依據102年10月發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中所包含之重大課題,特別針對國土計畫法其中「空間發展」、「功能分區」、「防災復育」及「城鄉發展模式」等重要議題分別委請四個專業研究團隊參與規劃,並將廣徵各界意見,讓計畫更具宏觀性及整體性。
復依據國土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因此本署後續也將配合時程規劃召開相關會議,進而擴大參與,納入更多元之意見,使推動全國國土計畫作業更加順利。此外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亦配合計畫擬訂之工作,將於其官方網站(http://www.tcd.gov.tw/)上成立「全國國土計畫專區」,上述資料也將於網頁上開放瀏覽,讓民眾能於計畫擬訂之草案規劃階段獲知相關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