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交通部「全國自行車整合推動成果」報告(110年9月30日)


全國自行車單一總入口網


2021自行車多元化遊程


全國自行車整合推動成果




蘇揆:建構通勤自行車道 讓全國自行車道路網更完整綿密

110-09-30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30)日在行政院會聽取交通部「全國自行車整合推動成果」報告後表示,交通部除建置休閒、運動使用的自行車道外,也應建構通勤使用的自行車道,方便民眾通勤及上下學使用,讓全國自行車道路網更完整綿密,藉此滿足民眾交通、運動遊憩需求。請交通部、國發會與內政部擬訂計畫時或與地方政府進行相關建設時,應將自行車道列入大眾運輸工具轉乘時的規劃,並提高誘因,鼓勵民眾多使用自行車,同時亦應完善規劃出入動線及妥適設置交通號誌,並解決相關法令問題,讓路網串聯早日完成。
 

蘇院長表示,臺灣擁有良好發展自行車的環境, 他於2006年擔任行政院長時,推動「千里自行車道,萬里步道」,並訂定5月5日為「臺灣自行車日」;而聯合國直到2018年才訂定6月3日為「世界自行車日」,臺灣比聯合國進步了十幾年。
 

蘇院長指出,此次他再度擔任院長,先於前(108)年10月,核定「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計畫」,4年投入新臺幣16億元,優化環島路網、打造國際化自行車路線;並自去(109)年11月起,親自召開數場全國自行車道路網規劃會議,今(110)年5月再核定修正計畫,提高經費至28億元。未來不僅會優化環島自行車主幹路網約2,700公里、連結多處斷點,並發展多元主題特色之自行車路線,總計超過800公里,讓全國自行車道路網更完整綿密。
 

蘇院長表示,過去由於中央無補助誘因、地方首長個人重視程度不同及相關部會管轄路權等問題,導致遊憩使用的自行車道無法串聯,如今狀況已一一排除,倘若尚有無法排除困難之處,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協助處理;另外,交通部應加快腳步,除了建置休閒、運動使用的自行車道外,也應建構通勤使用的自行車道。請國發會與內政部擬訂計畫時或與地方政府進行相關建設時,將自行車道列入大眾運輸工具轉乘時的規劃,並鼓勵民眾多使用自行車。
 

蘇院長也舉歐洲等國將自行車道的垃圾桶高度與人行道的垃圾桶高度設計有所不同為例,要求相關部會應提出方法提高誘因,藉以鼓勵民眾使用自行車。院長並責成交通部在最短時間內解決相關問題,串聯全國自行車路網,讓路網不僅滿足民眾交通通勤、運動遊憩需求,亦能增進民眾使用的便利性及安全性,同時也應完善規劃出入動線及妥適設置交通號誌,並解決相關法令問題,提高政策誘因,讓路網串聯早日完成。



報1 交通部 新聞稿

全國自行車整合推動成果

為提供民眾安全、連續與友善的自行車路網騎乘環境,交通部於104年起著手整合教育部、內政部與環保署等部會資源,在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的分工合作下,近年來,全國已建置完成約7,900公里的自行車道。

交通部於去(109)年啟動為期4年(109~112年)的「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希望透過相關軟硬體設施的整備,包括:串連全臺自行車路網、兩鐵轉運站與補給站的擴充、專屬識別系統與資訊系統的建置設計、安全及相關法規的修訂,來優化自行車路網的安全性與友善性,並藉由16條自行車多元路線,帶動在地化的觀光產業發展。

經過將近2年的時間,原本4年要完成的16條多元自行車路線,在今(110)年底將完成15條,在環島自行車道安全性與友善性的優化方面,也都進度超前,因此,在院長的指示下,交通部進一步盤點各地區既有口碑好、具特色的自行車道,並予以串聯整合,相關的串聯整合計畫已提報行政院於110年5月21日核定納入「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修正計畫,後續,交通部將依行政院核定計畫內容,如期如質完成各項工程。舉例而言,桃園新屋綠色隧道是國內相當有名的自行車道,在例假日往往吸引大量民眾騎乘自行車,另外,新竹新豐紅樹林自行車道也是重要的生態景點,目前,在縣市交界的地方,受到福興溪的阻隔,無法串聯,未來將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雙新自行車道來加以改善。

另外,為使全國自行車路網相關建設更為完善,提供車友更友善的騎乘環境,交通部依行政院指示已建置完成「全國自行車單一總入口網」(網址:https://taiwanbike.tw/),除整合營建署自行車路線基礎資訊、提供應用資訊查詢功能,方便車友於行前、行程中都能查詢所需資訊外,並設立車友信箱蒐集車友對各路段改善意見,提供權責單位據以改善,該網站已於110年5月5日起正式上線營運,截至9月29日下午止,上網瀏覽該網站已有146,324人次,歡迎車友多加利用。

本網站秉持「網網相連」、「資訊通透」與「資訊交換」三大原則,提供包括:1.自行車路線查詢;2.自行車相關活動資訊;3.騎乘小叮嚀;4.自行車相關網站連結;5.常見問答集Q&A; 6.車友回饋,相關功能分述如下:

1.自行車路線查詢:整合我國自行車道相關資料,包含自行車道名稱、長度、類型(自行車專用道、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慢車道及混合車道)等資訊,提供民眾從事自行車旅遊規劃之參考。
2.自行車相關活動資訊:整合重要自行車活動內容,進而鼓勵民眾踴躍參與以提升自行車使用熱度。
3.騎乘小叮嚀:為了確保車友都能夠了解正確的自行車騎乘方式,特別提供實用的騎乘安全知識供車友使用。
4.自行車相關網站連結:整合中央部會、縣市政府之自行車相關網站,以及民間機構如自行車組織、旅行社套裝行程等遊程資訊,以利民眾迅速連結相關網站,輕鬆獲取所需的旅遊資訊。
5.常見問答集Q&A:彙整全國自行車相關網站常見問答集,即時解決車友疑問。
6.車友回饋:透過民眾之資訊回饋做為自行車相關軟硬體改善之重要依據,使自行車相關建設更為完善。

「全國自行車單一總入口網」提供民眾便利的資訊服務,同時結合車友回饋,透過全民參與的方式找出自行車道及相關資訊需精進之處,並由各權責單位加以回應與改善,期為民眾打造更安全、友善的自行車騎乘環境與更美好的自行車騎乘文化,使臺灣成為自行車旅遊天堂。

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臺南市】經濟發展局「地方創生之辦理情形」報告(110年9月28日第510次市政會議)

 

黃偉哲致力推動地方創生  南市爭取逾5億5000萬元挹注在地


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今(28)日於市政會議說明地方創生推動成果,市長黃偉哲表示,台南市需要有更多地方創生計畫,更要從地方民眾觀點及需求出發,與在地青年人才緊密合作,多結合民間業者資源及人力攜手再造故鄉。黃偉哲也強調,創生計畫提案牽涉到跨局處,必須建立跨局處橫向聯繫,透過團隊合作發揮綜效。

 

經濟發展局表示,自行政院107年11月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並將108年定為台灣地方創生元年以來,台南市積極發展各區地方創生,並優先推動包括鹽水、後壁、東山、大內、西港、七股、將軍、北門、玉井、楠西、南化、左鎮及關廟等13個區地方創生工作。

 

由官田區公所提出的2項提案皆已通過核定,「大隆田地景改造計畫」,規劃多樣性活動場域及全齡式遊戲地景,打造大隆田生態文化園區;「崑山USR-以人才培育底蘊創生新官田」則致力人才培育、社區關懷、協助青年創業。

 

由左鎮區公所提案的「郡九街歷史老屋保存再生」將規劃青創團隊進駐,並有展覽及餐飲空間。

 

新營區公所提案的「警察宿舍再利用微型創新教育體驗學院」及「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計畫」,將規劃市民學堂、文創事業場域、多元教育與陪伴中心,預計今(110)年底完工。

 

鹽水區公所提案的「打造月之美術館」規劃藝文空間,並逐步將短期的節慶活動轉型為長期藝術深耕行動。

 

北區區公所提案的「整建長照衛福據點-新建台南市北區勝安社區活動中心」將作為社區關懷據點、樂齡教室、社區活動使用空間、長照服務據點;「台南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一案則規劃提供長照及日照服務;「阿嬤你看市集」則要改造台南美國學校舊址人行空間,打造在地編織工藝品市集場域,推動在地就業。

 

經發局指出,尚有山上區、七股區、中西區及東山區公所正在進行提案,每月追蹤進度會公告於經發局官網「地方創生專區」。而位於新營的「贏地創新育成基地」,目前致力推動智慧農業、數位產業及在地創生,透過團隊進駐、專業課程及創意競賽,以一站式專業訓練,培養在地人才及活絡地方產業。未來台南市政府將持續針對地方居民需求,量身打造適合各區發展的創生計畫。


510次市政會議(110928日) 

經發局報告「地方創生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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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 星期六

【國土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2021-08-18

內政部依據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於今年4月15日核定新北市等18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後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核定計畫,就指定之優先規劃地區啟動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辦理相關工作,內政部營建署已於今年2月17日核定補助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12直轄市、縣(市),計19案,合計經費5,900萬元。此外,截至今年8月9日止,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澎湖縣等7直轄市、縣政府正在進行委辦採購作業,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也依預定進度辦理中。

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著手辦理輔導縣市規劃作業

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表示,過往鄉村地區為相對於都市地區之非都市環境,早期依土地利用現況來進行編定,長期缺乏完善空間規劃,讓全臺鄉村地區普遍面臨公共服務設施不足、生活及生產環境維護等各式問題。在國土計畫法三讀生效後,鄉村整體規劃工作現正分階段積極推動中,要將資源有效整合及投入,以提升鄉村地區環境品質及特色風貌。

歡迎民眾多加運用「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輔導」專區,共同參與國土計畫推動工作

今年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陸續啟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已展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輔導作業,包括:規劃工作進度控管與查核、參與地方鄉村規劃會議及提供到府諮詢等服務。另為便於民眾了解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推動相關資訊,設有「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專區」「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輔導作業」,將國土計畫政策研商會議相關資料、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示範案成果、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問答集及上述核定補助案件之推動進度等資訊公開上網。營建署表示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未來國土計畫重要工作之一,除持續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推動外,也鼓勵民眾多加運用專區資訊,共同參與國土計畫相關工作。



2020-12-16

考量過去區域計畫法制度下劃定之鄉村區,因按現況編定及管制,缺乏計畫指導,產生環境窳陋,缺乏公共設施及環境品質低落等問題,為改善鄉村地區公共設施、居住、產業等發展問題,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國土空間發展之重要策略,從生活、生產、生態等面向,協助環境改善、協調產業需求並維護生態景觀,以建立鄉村地區永續發展的制度系統。  

補助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經費

考量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全國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全面納入管制後首次推動,涉及規劃政策、實務執行、部會資源整合等,為規劃內容完善及後續作業順利推動所需,內政部於109年9月11日函頒「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須知」,並預定於110年1月核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費,正式啟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內政部全力協助地方推動

為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指引,內政部營建署刻研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提供民眾參與程序及規劃方法之操作建議;並將辦理講習作業,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順利完成規劃,達到改善鄉村生活環境之政策目標。
 







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須知


「補(捐)助大專院校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教學實習課程經費作業規範」





2021年9月17日 星期五

臺灣自由貿易港區

 

臺灣自由貿易港區> https://taiwan-ftz.com/


港區介紹


交通部加速自由港區開發,帶動後疫情經濟投資動能

110-09-17

 交通部自98年擔任自由港區主管機關後,六海一空自由港區營運績效以年平均18%(貿易值) 及16%(貿易量)穩定成長,今(110)年1-7月進出口貿易值6,798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38.5%。面對新冠肺炎造成全球供應鏈斷鏈、缺工、缺櫃、海空運輸中斷等劇烈變動衝擊,交通部持續推動海、空港自由港區開發建設,期帶動後疫情時代經濟投資新動能。

交通部表示,自由港區近期營運(值)成長主因係全球IC、半導體零件短缺致價格上漲,以經營電子零組件產品為主之桃園空港自由港區因而受惠,1-7月貿易值高達4,841億元(較去年同期+46.35%);另汽車及零組件出口提升、油品等礦產品儲轉貨量增加,亦讓整體海港自由港區1-7月貿易值達1,958億元(較去年同期+22.35%)。
由於全球供應鏈佈局已朝在地化、短鏈化發展,為掌握台商回流投資商機提前布局,交通部刻推動海、空自由港區開發建設計畫,包括遠雄自由港區第二期建設(8公頃,分區建設及分區營運,112年底全區完工),將投入56億元發展物流加值、冷鏈及快遞(電商)產業,預計112年底連同第1期營運範圍可處理80萬噸貨物;臺北港南碼頭區(59.65公頃,110年10月完成招商)智慧車輛園區開發,預期投入超過60億元導入智慧化(AI、5G)科技,推動綠能自駕車加值出口業務,可帶動我國汽車產業約1,270億元產值,並提供600個就業機會;臺北港離岸物流區(4公頃,110年10月完成招商)開發,預期投入25億元發展智慧倉儲物流、海空聯運、跨境電商及冷鏈等關聯產業,預估可提供60個就業機會,並為臺北港帶來每年10.2萬噸貨量。

  另為構建新一代自由港區發展目標及策略,交通部及所屬亦透過跨部會協調訂定自由港(FTZ 2.0)提升計畫並獲行政院110.1.19核定,期透過「營運彈性化」、「設施完善化」、「招商精準化」及「管理效能化」等4大主軸強化自由港區營運發展,目前已完成建置跨區移運監控系統、簡化外商申請免稅證明函相關書表、MTNet 2.0自由港區管理系統…等多項工作。

交通部強調,現值國際經貿秩序重整之關鍵時刻,為利用疫情後產業復甦之轉機,打造我國自由港區成為亞太地區產業鏈關鍵地位價值,除將持續透過部會間協調鬆綁法規、推展新營運模式外,亦會配合創新科技發展,積極導入建構自由港區成為智慧化物流帶領者,期透過完善法規制度、拓展轉口及轉運效能,帶動國家整體物流產業發展新商機。




2021年9月11日 星期六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1108月修正)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提供各級政府辦理市區道路工程規劃設計準則,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施行。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氣候變遷,強化落實人本建設、生態保育等理念,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定義相近,易混淆且界定不清,爰修正其定義。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修正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規劃設計規定並應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修正服務道路應留設人行道。 (修正條文 第七條) 

四、修正公車專用道寬度、刪除站臺區最小寬度限制,及增訂慢車道最小寬度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修正路邊停車設計規定,有路邊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為提升人行環境安全性及通暢性,修正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之人行道淨寬規定,並增訂人行道上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條文第十 六條)

 七、考量植栽適合生長環境及理想之植穴寬度,修正喬木植穴最小面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修正條文(1108月修正)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內政部94.12.8台內營字第0940087274號令訂定
內政部98.4.15台內營字第0980802542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條條文
內政部110.8.11台內營字第1100813059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七、十一、十二、十六、二十一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

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八、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第三條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第四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第五條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第八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

一、地形、地質調查及分析。

二、土地使用調查及分析。

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

四、公共設施調查及分析。

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九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道路功能分類
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地形分區
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
平 原 區六十至一百五十至八十四十至七十二十至五十
丘 陵 區六十至八十五十至七十四十至六十二十至四十
山 嶺 區五十至六十四十至五十三十至四十二十至三十

 

第十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

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

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

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大超高於曲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第十一條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

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

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四、公車專用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五、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第十二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第十三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

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第十四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第十五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

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

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第十六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第十七條 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其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者,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小淨寬之規定。

二、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三、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出入口為斜坡式坡道者,其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

四、人行坡道、階梯處,應設置扶手,並施作防滑處理。

第十八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第十九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

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

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第二十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第二十一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

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

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喬木植穴面積應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並應考量喬木開展空間。

第二十二條 市區道路橋梁設計規定如下:

一、橋梁之車道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車道配置佈設。

二、在橋梁結構安全無虞下,應精簡量體、造型與周邊環境景觀協調。

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

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第二十四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

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

第二十五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

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第二十六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

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第二十七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第二十九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21年9月8日 星期三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內政部民國110年9月8日台內營字第1100814252號

修正「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

第 三 條  使用費按年度計徵,管線或設施設置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得按月計徵,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徵。

  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六月三十日前繳納。

  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審定其費額。

第 四 條  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第 五 條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

  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三次以上,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管線減徵二年。

  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參見PDF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雙管齊下 內政部修收費標準 加速改善市容景觀

2021-08-30

為加速推動既有架空纜線地下化,內政部於110年8月26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收費標準,增訂管線設施遷入政府興建收容管線,免徵市區道路使用費,同時對於應遷入共同管道而未遷入,以原使用費5倍計收,希望雙管齊下,加速改善市容景觀。

內政部表示,為美化市容環境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近年來積極推動市區道路電線電纜地下化,目前全國已建設共同管道長度1,215公里、寬頻管道長度5,800公里。


為加速使用人將現有道路架設的纜線遷入共同管道,因此,部務會報修正通過「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增訂設置於政府興建收容管道的管線或設施,免徵市區道路使用費;另於政府興建收容管道設計施工時,即同意或經核定遷入,而於課徵年期間未辦理遷入或未完成拆除,則以原使用費5倍計收。 此外,也明定使用人若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3年內未有擅自開挖道路或修復不良等原因,遭處分3次以上,則享有兩年減徵75%的使用費優惠。


內政部另表示,配合道路使用費課徵,使用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前1年度的應繳費額,地方政府須於4月30日前審定使用費額。由於地方反映,現行審定時程過於緊迫,因此,這次修法將查核期限由原本1個月延長為2個月,調整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於5月31日前完成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6月30日前繳納。

內政部指出,「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另考量道路使用費採年度事後課徵,故回溯至今(11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