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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國家風景區橋梁維護管理及督考違失案

 

114-02-12監察委員新聞稿

橋梁維護的重要性,攸關遊客生命安全,觀光署雖已建立國家風景區橋梁維護管理及督考相關機制,迨本院立案調查後,方趕辦完成近4年首次督考作業,確有違失,爰予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郭文東

橋梁維護的重要性,攸關遊客生命安全,交通部觀光署(下稱觀光署)為落實執行行政院「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對於所轄13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管之橋梁、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興建橋梁之養護作業,雖已於「風景特定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建立橋梁維護、督考相關機制,卻未能依要點善盡督導及考核責任,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114年2月11日審查通過張菊芳、陳景峻及郭文東等3位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觀光署。

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及郭文東表示,觀光署所轄國家風景區經管橋梁數總計94座,其中88座為人行天橋(不包含建築空橋,計有63座屬於特殊性人行天橋)。該署所轄部分管理處於「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登載橋梁基本資料及檢測紀錄,逾百筆內容有不一致或缺漏情形,復未積極辦理維護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且該署迄未掌握補助地方政府建置之橋梁狀況,迨至上開要點生效後近4年,始完成轄管橋梁首次督導及考核作業,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及郭文東進一步指出,特殊性人行天橋之維護管理,依內政部「人行天橋檢測與維修及補強規範」應另訂定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觀光署各管理處多委由橋梁專業檢測團隊編製,但事後卻無確認機制,致使作業計畫多未納入「經費概估」必要項目,部分計畫之檢測頻率相較過往更為寬鬆,且除卻「維修及補強建議」外,內容與其定期檢測報告書如出一轍等情事,觀光署未能督促管理處落實辦理,核有疏失。

又,國家風景區人行天橋定期檢測採用DER&U方式對劣化情況進行評等,檢測評等分為「1」至「4」,評估值「U」為「3」需於1年內維修、「4」則需緊急處置;觀光署雖稱維修不只參照U值,如有安全疑慮即緊急處理,阿里山、日月潭、東部海岸等管理處卻有未於U值期限內或至最後期限始完成修繕等情事,殊值檢討。

此外,3位監察委員另發現,觀光署對於所轄管理處178條步道,雖有巡查缺失案件列管機制,惟112年度竟有高達數十筆列管逾4個月仍未完成修繕,或有經費不足無法修繕之情事,顯未善盡運用空間資訊整合平台資訊落實步道維護管理之目的;又從本院2次履勘發現,野柳地質公園女王頭木棧道部分鋼構件及螺栓鏽蝕問題存在已久,目前僅以木製橋墩包覆原有鋼構橋墩之補強措施,基於觀光安全重要性,允應審慎評估後續處理方式;另近年地方政府以發展地方觀光名義增建空中步道,卻因重複性及相似性過高,終致門可羅雀或關閉荒廢之情形,觀光署允宜強化與地方溝通協調機制,多加督促檢討改善。



2024-12-12

【監察院】交通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停車場缺失案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調查報告,針對公路局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停車場部分已完工停車率未達計畫目標等缺失,促請交通部督導所屬公路局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

審計部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停車場停車率未達計畫目標、無轉乘公共運輸停車優惠、或未納入智慧化服務系統及性別友善設計,另有已完工之停車場疑未完成驗收即先行啟用營運、或驗收期程逾90天等情,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月10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調查報告,針對公路局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停車場,部分已完工停車率未達計畫目標等缺失,促請交通部督導所屬公路局檢討改進。

據監察委員實地履勘調查,部分個案停車率雖有成長,惟亦有未見起色者,前景十分堪慮;另交通部督導考核亦發現:周邊開發計畫未如預期、推遲啟用需求;以及周邊劃設禁止停車區等承諾事項未完全落實;平假日及尖離峰需求差異大,預估過於樂觀;停車場完工後周邊停車供給增加,造成停車率不如預期等問題,亟待督促研謀配套改善措施,避免重蹈80至89年度辦理之「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覆轍。

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表示,推動轉乘公共運輸停車優惠,以及停車場智慧化服務及性別友善設計,均為改善停車問題計畫補助範圍應辦理之重點項目,除轉乘公共運輸停車優惠涉及地方政府政策考量外,智慧化服務系統及性別友善設計個案停車場業已改善啟用,請交通部持續依改善停車問題計畫補助審查執行要點規定實地勘查督導,以提升停車便利性及友善性,暨吸引民眾停車轉乘公共運輸。

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進一步指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訂有明文。審計部查報截至111年11月底補助停車場工程案件,已完工52座停車場中,逾4成未完成驗收即先行啟用營運,逾5成驗收期程長達90天以上,據交通部檢討說明,略以部分停車場已完成正式驗收或部分驗收後方啟用營運、部分停車場屬多目標案件且巨額工程建築量體大,驗收期程冗長,在不影響公眾使用安全下辦理點交查驗釐清維管責任、或是已取得使用執照,地方民意有迫切使用需求,經監造單位確認停車場已無重大缺失及安全疑慮等原因後先行啟用,惟公共設施未完成驗收即先行使用涉及公共安全,應踐行之行政程序仍不能免,請交通部持續督導公路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工程會函訂之「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完工開放使用作業指引」確實辦理。



2023-12-16

【監察院】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112財正)

 

監察委員新聞稿  112-12-06

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渡假園區BOT案」自102年3月25日簽訂投資契約迄今,於廠商構成重大違約情事時,猶疑不決,當斷未斷,至109年方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另應計罰之違約金、不當得利等亦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監察院提案糾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420

監察委員:陳景峻、蘇麗瓊

金門縣林務所是以森林植物為主體並結合育林、育苗之自然景觀公園,金門縣政府為發展觀光,於100年規劃利用該所閒置苗圃用地,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採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方式辦理「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於102年3月25日與評選最優申請人金門渡假村公司專案設立之民間機構樂活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惟履約迄今,歷經4任縣長10年餘,耗資833萬餘元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及諸多公務行政人力處理成本,僅收取102至108年度土地租金20萬餘元,餘毫無任何營運收益;最後又增加訴訟成本,土地暫時無法收回利用,財務效益低落;另於履約期間未積極管控融資契約簽訂期程及自有資金籌措狀況,工程因籌資問題自105年1月停滯不前,未能依限完成設施興建營運;嗣又未積極處理履約爭議,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未能於興建期內完成相關設施,已構成重大違約情事時,猶疑不決,當斷未斷,至109年方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致已施作之鋼骨結構旅館建物因長期裸露欠缺保護而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斲傷政府施政形象,核有嚴重疏失。
 
另,樂活公司自103年3月起已有多項違約情事,縣府未慎酌專案管理廠商(PCM)自104年3月24日、105年8月9日、12月2日、106年4月12日、25日、8月7日、107年5月2日歷次提出之相關建議,依約儘早通知計罰並收繳,甚有「融資遲延」、「工程遲延」等2項違約長達4年餘,未於契約終止前通知計罰之情事,致應計罰之違約金、不當得利等迄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監察委員陳景峻、蘇麗瓊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2年12月6日通過調查委員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糾正案文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28543

調查報告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28545


「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BOT疑停擺 金門縣府提告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2/06/22 22:05〔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金門縣政府今天針對「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未如期履約,向金門地方法院對承攬廠商「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攬廠商拆除地上物、塗銷地上權,並賠償縣府損失。



2023-11-10

【監察院】行政院開放山林、向山致敬政策亟待檢討改進案(112調)



監察委員新聞稿

行政院108年宣示開放山林、向山致敬政策,監委調查發現,山域事故件數迄今仍呈趨勢成長、欠缺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對於商業登山團之納管規範議而不決、人潮足跡甚已危害臺灣特有種棲地、越野汽機車駛入山林無法可管等情,監委提出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督飭
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

行政院於108年10月宣示開放山林、向山致敬政策,除國安及生態保育區外,以「全面開放、有效管理」為原則,責成相關部會逐年全面提升我國登山運動環境。惟臺灣山域有近3百座超過3千公尺以上之高山,地形、氣候多變,一旦發生事故,需投入大量救援人力。究政府鼓勵國民親近山林,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是否完備?何以迄今山域事故件數仍呈趨勢成長?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調查後發現,行政院宣示開放山林後,現行仍有法規、管理措施、山林教育等事項,亟待檢討改進,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2年11月8日通過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調查報告說明如下:

一、開放山林迄今4年餘,事故件數仍呈現趨勢成長、主要族群仍以中高齡、迷路之自組團為主:

行政院108年10月宣示開放山林政策,適逢108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世界各國邊境管制,間接促使國內登山人數遽增,山域事故件數成長比率於翌(109)年達219%、求援人數達250%,截至今(112)年7月底,山域事故件數相較前4年同期1至7月份,呈現趨勢成長;中高年齡且因迷路求援之自組隊伍,仍居最大族群;迷路及創傷仍屬主要態樣。開放山林迄今4年餘,行政院允應切實瞭解山域事故癥結所在,賡續策進山林教育與配套措施,以維我國民健康權及環境權。

二、行政院109年7月公布「山林開放暨登山活動管理實施方案」,欠缺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

行政院109年7月公布「山林開放暨登山活動管理實施方案」,責成有關部會提出工作要項、期程及績效指標,未見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其工作項目,惟我國山林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各資源治理機關依法應予尊重,負有取得同意、利益共享與資源共管等義務,而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事務,為配合開放山林政策目標,於維護原住民族主體性之脈絡下,位居溝通、協助要角,自不可劃於界外。揆諸近來部落居民抗議登山活動侵擾傳統領域新聞事件,益徵現行政策欠缺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以及瞭解原鄉山林文化之相應措施。行政院允應儘速檢視現行工作要項,持續關注及協助原民議題,以維我國山林文化完整性及永續發展。
 
三、行政院就商業登山團之主管機關及納管規範,於宣示政策3年期間仍議而不決:

行政院108年開放山林政策,鼓勵民眾親近山林,雖知我國商業登山團模式已行之有年,廣為民眾認知並利用,且因業者良莠不齊,衍生糾紛與山域事故救援等情形,卻就商業登山團之主管機關及納管規範,於宣示政策3年期間仍議而不決,行政院允應正視商業登山團之存在及相關爭議,並積極研定規範、輔導及納管,以健全我國登山活動及觀光發展。
 
四、登山產業已然成型,惟部分業者長期占用營地、山屋等不當行為已破壞山林生態、凸顯公權力不彰:

登山運動於我國運動人口主要從事運動之項目位居第二,協作團體日漸興盛,提供交通接駁、嚮導、炊事、住宿與揹工等服務,登山產業已然成型,惟部分業者長期放置炊具與裝備於公有山屋、營地或預先搭帳占用營位,提供定點協作服務並獲有收益,亦有就地掩埋廚餘油污及廢棄物者,以致吸引且改變野生動物覓食習性,衍生動物滋擾山屋事件。凡此均破壞我國珍貴山林生態、不利山林永續經營,亦凸顯公權力不彰,行政院允應督飭各山域管理機關全面盤查所轄是否涉有前情,並檢討規範、採行適當措施,以符實需。

五、登山人潮遺留之垃圾與排遺日漸增加,始終未能改善,已危害臺灣特有種棲地:

為回應登山民眾需求,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目標其一為「設施服務,便民取向」,雖責成所屬新建及改善山屋、增加營地容量、設置簡易或生態廁所,惟全面開放後,登山人潮遺留之垃圾與排遺日漸增加,始終未能改善,如海拔1,800公尺水漾森林、2,200公尺眠月線,抑或3,557公尺冰河孑遺動物、臺灣特有種南湖山椒魚之棲地南湖圈谷,常見垃圾、衛生紙及排遺,長年無法分解,顯示無痕山林教育尚且不足、設施服務不敷使用,登山民眾足跡已破壞山林生態,更凸顯檢討遊憩與生態承載量之必要性,均亟待正視。行政院允應持續強化無痕山林教育,並基於自然生態與便民服務之衡平原則提升設施服務,以維山林永續發展。

六、越野汽機車破壞山林環境,無法可管;現行巡視勸導,似屬杯水車薪:

臺灣山林環境多樣,吸引民眾騎乘越野機車於崎嶇山徑、進行極限運動。本案參據網路影片並履勘南投縣蜈蚣崙山發現,現地阻絕設施遭破壞、樹根遭輾壓、土壤夯實、山徑石塊遭碎裂翻出及土壤流失等情,然因現行森林法無相應罰則,管理機關巡視勸導費用每年約20萬元卻難收成效,復因越野機車多未懸掛車牌,蒐證不易,且山徑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範疇,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僅能勸導離去。類似情形尚有民眾駕駛吉普車輾壓七彩湖箭竹林案例。我國開放山林後,戶外運動蓬勃發展,行政院允應督飭所屬,針對各地案例盤點遭遇困境、檢討法規及建立合理可行之相應措施,以符實際。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