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4
為確保國內糧食安全,維護農地資源,因應農業多元發展目標等需求,內政部營建署依行政院指示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增修訂農地使用指導事項,經行政院106年4月24日同意備案。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農地修正重點包括:
一、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參考農委會104年度農地分類分級成果予以修正,全國農地總量為79萬公頃;直轄市、縣(市)應維護面積則分別為0.6萬公頃至8.9萬公頃不等。
二、優良農地調整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開發行為。
三、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列為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透過環境敏感地區查詢機制,確認農地總量維護情形。
四、修正農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產業發展需要變更特定農業區應優先盤點既有產業用地閒置利用情形,並應選擇非屬優先保留之農地資源;農牧用地申請農舍,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並應兼顧區位合理性及其環境敏感特性。
五、都市計畫農業區應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配合劃定、調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具農業生產條件或仍屬供農業生產使用者,應限縮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業明定相關加強農地使用管制之規定,期透過各機關落實執行,以達成確保農業永續利用,避免不當開發利用之目的。
【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區域計畫專區(2017-05-25)
內政部
106年5月16日臺內營字第106080676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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