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粉絲專頁】
陳院長指出,文化就是生活,文化傳承人民在這片土地上生活的精采故事,文化的保存與創新,對國家發展非常重要,而文創的蓬勃發展,不僅能為社會注入新的活力,更能讓世界看見臺灣的文化精神與特色。
陳院長表示,花蓮擁有深厚多元的族群文化,包括原住民、客家、閩南、新住民等,而今日參訪的花蓮文創園區前身為「花蓮酒廠」,是當地重要的歷史建築,乘載許多老一輩花蓮人的記憶。為活化歷史建物、注入創新能量,並展現花蓮豐富的族群文化特色,文化部於2021年提出「文創園區政策白皮書」,將花蓮文創園區定位為「多元文化發展中心」。
陳院長提到,花蓮文創園區也是客家委員會與公視客語劇《茶金》的重要拍攝場景之一,呈現臺灣先民在花蓮努力打拚的美麗歷史篇章,透過園區歷史建物的保存,也讓後世子孫能夠認識及了解這段歷史,讓豐富的文化歷史記憶得以延續。
陳院長指出,他於2018年擔任副總統期間,曾前來花蓮文創園區出席由中華文化總會舉辦的「花蓮有靠山」影像徵集活動頒獎典禮,看到得獎者發揮創意,結合在地生活與文化特色,透過照片及影像作品記錄花蓮好山好水的風貌,捕捉當地山林美景、漁民捕撈鰻苗、從事海上活動的景象,現場也陳列漂流木雕刻作品,以及運用木瓜溪流石頭堆疊出各式創意作品等。
陳院長強調,臺灣民間確實有許多源源不絕的創意想法,因此中央應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合作、投入心力,提供藝文人士從事創作與展演的舞臺。他十分肯定文化部持續洽談跨機關合作,引入相關資源至花蓮文創園區,並持續以文化內容為核心,結合文化科技與AI(人工智慧)流行音樂基地資源,加強文化科技應用,讓東部文化科技與國際接軌,吸引更多人前來策展及參觀。院長說,當國際藝文團隊能夠來到花蓮文創園區策展時,花蓮好山好水的自然景觀定會觸動他們的心靈,激發更多文化創作的想像。
陳院長表示,文化部近來推動許多令人驚豔的文化政策,為推升臺灣文化產業發展,文化部預算編列也逐年增加,希望鼓勵臺灣文化創作,並透過世代傳承綿延不斷,讓全世界看見臺灣文化的軟實力。院長也期許文化部未來做好資源整合及溝通協調工作,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使花蓮文創園區展現更多在地族群文化面貌,並促進文化科技融合與國際接軌。
陳院長到場後,首先聽取文化部文創發展司江清松司長說明「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業務簡報」,並於致詞結束後,與行政院林子倫發言人、東部聯合服務中心郭應義副執行長、文化部王時思次長、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謝翠玉執行長、林淑萍主任等人於花蓮文創園區內參觀「來自山谷的職人手藝-木想傢國產材手作家具特展」,由策展人王嘉納老師說明策展理念,王老師帶領一群縱谷青年使用國產木材打造手工木作家具,使技藝得以傳承,並增加在地就業機會,開拓臺灣木工藝的創新願景;接續,一行人參觀《布農。密碼——與月亮的約定》特展,由策展人陳秀美老師解說,介紹布農族傳統祭事曆、石板屋、宗家屋模型及釀造小米酒的小米植栽原貌,並至青年創業家賴冠羽先生在園區所經營的樂見咖啡館,了解其創業理念及品嚐咖啡館特色美食。
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今(3)日簽訂進駐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合作備忘錄,在文化部政務次長李靜慧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共同見證下,由生美基金會執行長謝翠玉與原文會董事長瑪拉歐斯簽署,雙方將在花創園區共同推展原住民族藝術家創作、建立原住民族美學基地、推動Pulima藝術節等,攜手共營花蓮文創園區。
文化部政務次長李靜慧表示,文化部近年積極調整花蓮文創園區營運方向,除了由生美基金會進駐統籌整體園區營運服務工作,這次更與原民會及原文會合作,藉由跨部會資源挹注花創,扶植在地藝術家及創意工作者,展現花蓮在地多元族群藝術風貌。此外,文化部亦規劃於花蓮文創園區成立全國首座「AI流行音樂基地」,打造花東地區音樂人才育成基地;未來也規劃成立南島藝術館,作為原住民族藝術家展演的空間。期盼在跨部會、地方、民間的合作及資源整合,「讓花創成為花蓮最重要的文化力量來源,為花創帶來更強的生命力」。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指出,原民會與文化部近年來持續透過「業務合作平台」整合跨部會資源,不斷推展文化保存及藝文推廣工作,尤其111年10月剛辦理的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原民新銳藝術家」展區、臺北時裝週「遇見:原住民族人間國寶跨界時尚」大秀等,都是成功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及文創產業的重要成果。本次的合作期望藉由跨部會資源整合,讓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有「1+1>2」的效果,使花蓮「生態美學」更加突破和創新,讓產業及文化藝術常駐發展。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提到,原文會將進駐原茶金拍攝場景的第24棟,他幽默的說「自己常幻想成為茶金劇中的老闆」,未來要將此塊基地打造成讓傳播、產業、文創發光發熱的地方。生美基金會執行長謝翠玉則回應道,「希望兩個基金會成為彼此的神隊友,為花創園區開創新局」。
文化部表示,園區已招商引進在地青年成立的齊成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文化商業服務空間,預計將於112年上半年起陸續以花東飲食文化及山海特色物產為主題,提供餐飲及各項服務。原文會則預計於112年3月起進駐經營原住民族美感基地,以原住民飲食、衣飾、家用家飾等生活藝術為經營主軸,辦理包含藝術專業課程培訓計畫、Making美感互動體驗、新媒體及電台節目製作等,使大眾更加貼近原住民族生活文化內涵。
園區也將藉由舉辦Pulima藝術節等相關活動,鼓勵原住民族文化藝術生產,並結合IP商店與主題快閃店,協助藝術家將創作作品逐漸發展為品牌並進行宣傳,建構完善的藝術生態循環。本次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的合作結盟,將能促成東部文創產業與區域資源連結,建立根植、花開、活化的美感基地,攜手於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共創花蓮美學能量。
文化部誠摯邀請有志於文化創意產業或藝文展演事業營運之民間單位,參與「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整合包括結合文化部政策及資源的「文化政策區域平台」;開放給藝術家及展演團隊,進行創作、排練、演出、駐村、公眾互動等使用的「在地藝文支持基地」;提供商業展覽、特色商店、餐飲等的「文化商業服務空間」等三部分,作為園區未來永續發展之基礎;期待透過公私協力,使園區發揮在地藝文發展平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帶動花東地區文化觀光之重要角色。
一、主辦機關: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辦理依據: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
三、本案範圍:
指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117、117-1、117-17、117-18、117-24及117-27地號共6筆土地,面積約3.244394公頃,不包含編號19建物(116-009建號)之土地持分面積,實際面積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準;園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及範圍包含:創意文化專用區2.237894公頃、公園用地0.8537公頃、停車場用地0.1528公頃,詳申請須知。
四、租用期間:
本案租用期間自本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簽約日起算計15年,分為「整備、整建期間」及「營運期間」。除園區運用契約另有約定外,整備、整建期間之延誤,不予增加營運期間。
五、營運事業項目:
園區從事之營運事業項目應符合花蓮縣政府98年完成「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歷史風貌公園用地(二)為創意文化專用區)」、98年完成「擬定花蓮都市計畫(創意文化專用區)細部計畫」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本案範圍得為下列設施使用:
(一)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及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G2);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A1);供參觀、閱讀、會議,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D2)。其種類分屬於文化創意產範疇中的項目如下:
1.創意生活產業。
2.視覺藝術產業。
3.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
4.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5.工藝產業。
6.設計產業。
(二)與系統支援相關之活動或設施
1.行政辦公室及管理服務設施(行政辦公室、住宿設施、後勤支援設施及員工停車廠等)。
2.醫療保健設施。
3.防災、避難及緊急救援設施。
4.園藝及造景相關設施。
5.相關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
6.批發業或零售業、綜合零售業(F3)不含F301、餐飲業(F5)之(F501)、其他工商服務業(IZ)不含(IZ09)、其他服務業(JZ)、娛樂業(J701)、觀光及旅遊服務業(J9)不含(J901);商業(B)。
六、園區經營機構應設置下列空間並辦理相關營運內容:
(一)文化政策區域平臺:
1.花東藝文櫥窗:
園區經營機構每年應保留室內展演空間及戶外開放空間合計90天(或早、中、晚等270個時段場次)無償供本部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使用,用以辦理主題展演、推廣體驗、輪展或巡迴展等活動,該使用時段水電費由本部或其指定之第三人負擔。
2.花東主題策展:
園區經營機構需結合第三方藝文專業機構或中介組織協力執行,並依下列需求,於投資經營執行計晝書提出規劃初步內容及機制,每年度具體執行提案及空間規劃於該年度事業計畫提出,以上內容經本部同意後執行:每年策辦2檔花東文化內容(如花東及太平洋文化美學、原住民文化、區域議題等)之主題策展、每年策辦1檔花東文學內容之主題策展。
3.其他:
園區經營機構得提出優於或不亞於上述內容之文化政策區域平臺措施,經本部同意後執行。
(二)在地藝文支持基地:
園區經營機構需結合第三方藝文專業機構或中介組織協力執行,並依下列需求,於投資經營執行計晝書提出具體執行作法及空間規劃經本部同意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1.設置「表演廳空間」、「排練場空間」、「大、中、小型展示空間」等文化創意培育相關設施,制定公開徵選辦法、輪替及回饋等機制,以優惠租金提供在地表演藝術、影音像製作、藝文欣賞及劇場活動、文創及青創品牌育成等使用。
2.設置「共享辦公室」、「交流空間」等育成扶植空間,制定公開徵選辦法、輪替及回饋等機制,以優惠租金提供在地藝術團隊、微型文創品牌、青創業者等進駐使用。
3.辦理花創藝術村:
邀請國內外及在地具潛力或年輕藝術家至園區空間執行藝術家駐村創作交流,制定公開徵選辦法、輪替及回饋等機制,並定期辦理相關分享活動或假日藝術家市集(約15〜20攤),每年至少各6場,以達扶植地方藝文發展之目的。
4.其他:
園區經營機構得提出優於或不亞於上述內容之在地藝文支持基地措施,經本部同意後執行。
(三)文化商業服務空間:
提供文創設計產品及在地工藝產作品之展售空間、商業展覽、特色商店、複合式主題餐飲等。
七、公告期間:中華民國 110年 06月 10日至 110年 08月 09日,共 61天。
八、申請人資格:
(一)一般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與本案:
1.單一申請人:
(1)單一公司法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法人。
(2)單一財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財團法人。
(3)單一社團法人: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成立之合法社團法人。
2.經營聯盟申請人:
由兩個以上前述相關法人間,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經營聯盟,其組成員應包括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
(二)財務能力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法人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至少應達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
(2)經營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合計應達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且授權代表法人實收資本額財產總額至少應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
2.單一申請人、經營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其組成員,最近3年應無退票紀錄及最近3年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三)專業能力
單一申請人或經營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或一般成員之ㄧ,專業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法人:
登記營業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2.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辦理事業或業務項目必須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之一。
九、申請方式、受理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受理時間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逾期恕不受理,並認定申請人資格不合格。
(二)受理時間:
民國110年08月09日止,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三)申請人應詳閱申請須知與全部申請文件,並依照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與要求準備。申請文件應備齊,並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指定處所。
1.申請文件形式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1-1)。
2.請資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本部審查表(如附件1-2)。
3.投資申請書(如附件1-3)。
4.申請切結書(如附件1-4)。
5.經營聯盟及其合作協議書(如附件1-5),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6.代理人委任書或經營聯盟授權代表授權書(如附件1-6、附件1-7)。
7.申請人聲明書(如附件一-8)。
8.協力廠商承諾書(如附件一-9)。
9.申請保證金(如附件一-10)。
10.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金融機構對申請人投資經營計畫書之評估意見(申請人如有融資計畫者),並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11.資格證明文件:依申請須知第3.3條之規定。
12.變動營運權利金標單(如附件一-13)。
13.投資經營計畫書:內容詳申請須知「第四章投資經營計畫書」規定,每份分別裝訂(含光碟)。
十、其他相關詳細說明,請參閱申請須知及相關招商文件規定。
聯絡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聯絡人: 林先生
聯絡電話:(02)2322-2820分機114、(02)8512-6583
傳真電話:(02)8995-6482
通訊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電子信箱:A10526@moc.gov.tw
-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招商文件目錄.pdf
-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申請須知.pdf
- 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docx 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pdf 附件一-申請所需表格.odt
- 附件二-相關參考圖說及資料.zip
- 附錄一-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契約(草案).pdf
- 附錄二-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草案).pdf
- 附錄三-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建物及設施、設備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草案).pdf
- 附錄四-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協調委員會組織及協調辦法(草案).pdf
- 附錄五-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草案).pdf
- 附錄六-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pdf
- 附錄七-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交付建物清冊及建物登記謄本.pdf
- 附錄八-花蓮園區營運資產清冊.pdf
-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Q_A.pdf
- 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懶人包.pdf
附檔
花蓮文創產業園區於2019年12月終止ROT營運契約,同時宣布啟動轉型,於2020年1月起由文化部所屬之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進駐,並舉辦由展覽、展演、音樂、電影、體驗、講座、主題市集等組成的「花創藝文櫥窗」活動,2020年2月啟動「花蓮文創園區轉型規劃協力計畫」,並在3月至4月期間,以工作坊、諮詢會、公聽會、網路意見蒐集等方式,廣徵地方民眾、藝文工作者、地方機關團體等單位對於園區轉型、發展之意見,以協助轉型規劃協力計畫小組提出符合在地期待及永續經營之園區規劃。
為了蒐集您的寶貴意見,花蓮文創園區「轉型規劃推動協力計畫小組」設計轉型推動規劃意見蒐集單以下內容,包含:
(一)文化政策區域平台:以考慮在地需文化需求結合文化部區域內其他組織建立平台,包含機關駐點、提供政策與產業提案平台空間、地方文化資產及地方記憶保存、培養地方文化產業資源條件。
謝謝您的意見,為了能讓未來花蓮文創園區之轉型規劃更貼近及符合您的需求,並作為花東子弟培養藝術涵養及文化扎根的基礎,期盼您提出寶貴之意見,協助填寫此份意見蒐集單。本意見蒐集僅作為轉型規劃推動協力計畫小組轉型規劃研究工作使用,再次感謝您的參與!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對於花蓮文創園區空間,文化部初步規劃將整合三部分,包括(一)作為文化部文化政策區域平台,由每年均在花蓮園區舉辦花東原創生活節的臺東生活美學館,擴大生活節規模,以常設方式進駐園區,並結合文化部各項政策資源;(二)開放給藝術家及展演團隊,進行創作、排練、演出、駐村、工作坊、公眾互動等藝文使用的在地藝文支持基地;(三)既有文創產業推動文化新經濟的商業服務空間,例如商業展覽、特色商店、餐飲等,作為永續發展之基礎。期待轉型後的花蓮文創園區能切實符合地方需求,達成提供在地藝文發展平台、扶植文創產業,進而帶動花東文化觀光的具體目標。
文化部說明,花蓮文創園區於前文建會時期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對外招商,101年起委由民間機構新開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管理,委託營運年限共計15年(101年4月2日至116年4月1日),經營至今年已邁入第8年。新開公司自今年7月起,即因部分建物修繕,未與進駐廠商續約並逐步減少營運規模。期間,文化部多次要求新開公司改善及提出營運改善方案,亦依契約規定與新開公司展開多次協商,但新開公司仍無實質改善,並表達希望能終止契約之意願。因此,文化部依照契約規定,於今(10)日起終止委託,後續將依契約及相關法規辦理違約事項處理。
針對花蓮文創園區終止契約一事,文化部表示,為使花蓮文創園區持續開放、服務不中斷,除儘速與新開公司於今年底前完成點交外,也已即刻啟動園區轉型各項規劃,包含自109年1月起由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進駐,擴大原「花東原創生活節」規模,辦理「花創藝文櫥窗」。2月起正式成立園區轉型規劃專案辦公室,以半年時間採公聽會、諮詢會、座談,以及在地提案(open call)等方式,廣徵地方藝文工作者及民眾對於園區轉型、發展等意見,據以參考辦理各項服務設施規劃。園區預計於109年第4季正式展開全新營運風貌,期望花創園區能確實發揮作為在地藝文發展平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帶動花東地區文化觀光之重要角色。
文化部表示,因過去「空間委託管理模式」未能充分發揮輔導文創產業效果,文化部自鄭麗君部長上任後,即針對整體園區政策重新檢討定位。文化部除組成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交流平台會議,邀集各園區經營廠商共同討論資源整合及合作事宜,也廣納各方建議,檢討園區政策與分工,以協助各園區轉型或強化。目前除臺中園區率先於107年轉型成為文資園區,其他園區也已陸續落實調整進駐業者生態及相關規範,包含「彈性空間運用,總體管制」、「純餐飲空間樓地板面積應低於10%」及「純餐飲+複合式餐飲空間應低於15%」、「提供文創業者優惠租金」、「鼓勵創作者進駐園區」等措施。另外,文化部也啟動文創園區整體政策性檢討,考量各園區之區位、在地資源及文化特色等因素不同,以各園區之特色結合政策,從整體生態系出發,逐步進行個別園區轉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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