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核定之「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辦理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推動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經營需要,進行既有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所需之基本裝修及空調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
(二)營運相關設備及在建工程,不予補助。
四、補助額度: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以三案為限,每案補助經費原則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額度將依本會複審會議核定補助金額為準,後續實際執行經費如有超出核定補助金額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措。
(二)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財力狀況分級編列相對配合款支應。前款補助依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時間:依本會另函通知之期限為準。
六、申請程序:
(一)初審會議: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與提案計畫有關單位、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方創生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等,依第七點「提案及審查原則」等規定辦理初審作業並排列優先順序。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初審意見及依初審意見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等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提送本會辦理複審。
(二)複審會議:由本會邀請相關行政機關、學者專家等辦理複審作業,核定補助金額;其複審作業時程及方式等事項,由本會另行通知。
七、提案及審查原則:
(一)計畫應以核定補助當年度可完工者為原則。
(二)計畫應具備明確可行之營運方案(包含營運主體、營運模式、預定委外營運時間、維護管理與人力配置、財務規劃等),並附具規劃設計及工程經費之估算方式等事項。
(三)計畫結合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整合納入當地地方創生計畫者,及已完成規劃設計者,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四)計畫應符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精神,具永續性、公益性及在地共好效益,其應為合法建築、已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管理權,且未來使用內容應符合當地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
(五)計畫應考量日後管理維護成本負擔,注重建設項目與品質之實用及耐久性,優先採用節能減碳、通風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技術,並符合安全、耐震、性別平等及無障礙等基本條件。
(六)計畫應至少提出三項可具體量化之執行績效指標(如創造當地就業機會等);其指標應具創新性、合理性及符合地方創生政策意涵。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通知公告徵件期限截止前,檢附「提案計畫總表」(附件一)、「提案計畫書」(附件二)及「初審檢核表(經主辦局處首長代表簽章)」(附件三),及相關佐證文件連同正式公文向本會提出申請,公文及提案資料不齊全者,屆期不予受理。
(二)「提案計畫書」編製方式: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一式二十份,並以不超過二十五頁為原則。
(三)各提案計畫必要附件,包括: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已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管理權證明文件(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同意使用函)等。
九、撥款原則:
(一)本會補助地方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
1.第一期:完成委外營運及發包後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檢附文件如下:
1.第一期:請檢附委外營運合約(副本)一式三份、採購合約書(副本)一式三份、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文件(需加蓋關防)。
2.第二期、第三期:請檢附經費結報表(附件四)、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載明日期)、執行進度證明文件(如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其他經國發會指定文件。
(三)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未涉及採購發包或無簽訂契約者,本會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補助金額以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比率撥付。
十、辦理結案注意事項:
(一)計畫應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並檢送經費執行明細表(附件五)、エ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設計監造服務費勞務未開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以付款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工程決算書影本(含工程結算書)及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會備查。
(二)計畫執行之賸餘款、逾期違約金、其他違約金及罰款等,應依本會就該案之補助比率計算所得金額,一併繳還本會;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還該款項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需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以足資證明結案文件代替。
十一、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計畫核定後次月起,按月至本會網站填報計畫最新執行進度表,本會將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必要時得以現勘等方式考核計畫實際進度,並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計畫執行進度經檢討認定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解決方案具體改善者,本會得視實際情況廢止該核定補助案,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應依規定繳回。
(三)受補助整修建築物之實際營運情形經考核認定未依計畫營運或進度嚴重落後,檢討後未能研提解決方案具體改善者,本會將列為爾後考量相關地方創生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其他:
(一)本會開始受理申請補助前,將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說明會,溝通提案理念,說明申請補助應注意事項,以利執行。
(二)計畫原則免附工程細部設計圖說,惟完成規劃設計後,相關工程細部設計圖說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始得辦理工程發包。
(三)提案計畫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近五年內有無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類似活化補助之情事,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者,如查核重複申請屬實,除撤銷該項核定補助,追繳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及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五)為配合地方創生政策需求,得逕依「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相關決議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六)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請提案者,不予受理。
(七)相關未盡事宜,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另行通知辦理。
提案計畫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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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機關:○○縣(市)政府
優先順序 |
計畫名稱 |
實施期程 |
總經費 |
申請中央補助經費 |
地方配合款 |
其他經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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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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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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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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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計畫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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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年度「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
計畫名稱:○○○○○○○○○○○○○計畫
實施期程:○○年○○月至○○年○○月
申請補助單位:○○縣(市)政府
一、提案計畫摘要表(不超過2頁)
計畫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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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承辦人: 電話: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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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 承辦人: 電話: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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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實施期程: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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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需求: 總經費:
元 (中央補助金額: 元(國家發展委員會 元、其他部會 元) 縣(市)政府配合款: 元、其他機關補助款: 元 民間投資或贊助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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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緣起及目標 二、基地區位 三、基地範圍及規模 四、基地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五、整體規劃設計構想 六、預定工作項目 七、營運方案 八、預期成果與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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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績效指標(例舉參考) |
預期成效(數量) |
1.創造當地就業機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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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有空間活化經營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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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指標,例如:增加觀光遊客數(人次)、財務自償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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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二、計畫緣起及目標
三、執行團隊陣容:敘明行政團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及社區市民團隊之組成。
四、環境概述:
(一)基地區位(請附圖說明)
(二)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註明實際施作面積,並佐以現況照片說明)
(三)現況條件分析:
1.基地所在鄉(鎮市區)之人口及產業概況、基地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現況、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周邊交通概況等。
2.基地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3.基地發展潛力、限制、課題與對策之分析。
五、整體規劃設計構想
六、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並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七、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時程規劃。
八、經費需求:
(一)總經費並應確實明列中央補助、地方配合與民間捐贈贊助之分配比例。
(二)明列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及估算方式。
九、營運方案:說明計畫完成後之營運構想,包含營運主體、營運模式、預定委外營運時間、維護管理與人力配置、財務規劃等事項。
十、預期成果與效益:計畫效益除一般性敘述外,請以產出型量化指標 (如創造就業機會數等)方式展現之,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
十一、附錄(聯絡名冊)
局處別 |
職稱 |
姓名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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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檢核表
項次 |
檢核事項 |
初審意見 |
計畫修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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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計畫當年度可否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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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計畫是否具備須具備明確可行之營運方案,並附具規劃設計及工程經費之估算方式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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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畫是否結合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整合納入當地地方創生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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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計畫是否已完成規劃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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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計畫是否符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精神,具永續性、公益性及在地共好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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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計畫空間是否為合法建築,是否已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管理權,未來使用內容是否符合當地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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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計畫是否考量日後管理維護成本,優先採用節能減碳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技術,並符合安全、耐震、性別平等及無障礙等基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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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計畫是否提出至少3項可具體量化之執行績效指標,指標是否具創新性、合理性及符合地方創生政策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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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主辦科室主管: 主辦局處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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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結報表
○○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 |
補助計畫名稱 |
補助金額 |
實支金額 |
計畫是否完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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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數 |
已撥數 (1) |
○○年度 |
合計 (2) |
是 |
否 |
結餘款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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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約總價○○○元 (2)
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 ○○○元 (3)
本府配合款○○○元 |
製表: 業務主管: 主辦會計: 機關長官:
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1.補助金額-核定數係指本會補助金額(即合約總價*本會補助比例;不含地方配合款)
2.補助金額-已撥數係指本會已撥款金額
3.實支金額係指本會補助貴府已撥付廠商且會計帳上已實支金額
4.結餘款係指計畫經費賸餘須繳回本會金額
5.合約總價及補助比率請填列於備註欄
6.本案若有廠商違約罰款情形,繳回之金額依照原補助比率核算,並於備註欄敘明,不計入結餘款。
7.本表請相關人員核章
經費執行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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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完工日期 (yyy.mm.dd) |
計畫總經費 |
實際執行情形 |
執行率% |
賸餘款 |
罰款 (違約金)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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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 |
配合款 |
小計 |
補助款 |
配合款 |
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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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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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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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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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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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主辦科室主管: 主辦局處首長:
說明:應檢附エ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及工程決算書影本等佐證資料(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承辦人職章)俾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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