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110年9月8日台內營字第1100814252號
修正「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六月三十日前繳納。
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審定其費額。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一、
二、
第 六 條
2021-08-30
為加速推動既有架空纜線地下化,內政部於110年8月26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收費標準,增訂管線設施遷入政府興建收容管線,免徵市區道路使用費,同時對於應遷入共同管道而未遷入,以原使用費5倍計收,希望雙管齊下,加速改善市容景觀。
內政部表示,為美化市容環境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近年來積極推動市區道路電線電纜地下化,目前全國已建設共同管道長度1,215公里、寬頻管道長度5,800公里。
為加速使用人將現有道路架設的纜線遷入共同管道,因此,部務會報修正通過「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增訂設置於政府興建收容管道的管線或設施,免徵市區道路使用費;另於政府興建收容管道設計施工時,即同意或經核定遷入,而於課徵年期間未辦理遷入或未完成拆除,則以原使用費5倍計收。 此外,也明定使用人若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3年內未有擅自開挖道路或修復不良等原因,遭處分3次以上,則享有兩年減徵75%的使用費優惠。
內政部另表示,配合道路使用費課徵,使用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前1年度的應繳費額,地方政府須於4月30日前審定使用費額。由於地方反映,現行審定時程過於緊迫,因此,這次修法將查核期限由原本1個月延長為2個月,調整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於5月31日前完成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6月30日前繳納。
內政部指出,「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另考量道路使用費採年度事後課徵,故回溯至今(1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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