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基隆市國門廣場周邊地區城市景觀,打造新國家門戶及塑造市港優質環境,於民國 111 年訂立基隆市國門廣場周邊地區城市景觀自治條例,本府依據該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得就城市景觀改善、維護及管理事項,予以補助或協助。因應景觀計畫提及之願景構想,並為創造優質國門形象及鼓勵市民參與地區環境改善,訂定本試辦方案,作為後續補助辦法擬定之參考。
法規名稱: | 基隆市國門廣場周邊地區城市景觀自治條例 施行期間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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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
發文字號: | 基府綜法壹字第1110208684B號令 |
法規體系: | 都市發展類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門廣場周邊地區城市景觀,打造新國家門戶及塑造市港優質之環境,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處,其權責如下:
一、城市景觀計畫之擬訂。
二、城市景觀計畫之執行及檢討。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城市景觀:人為環境景觀、生活文化景觀及自然景觀。
二、國門廣場周邊地區:以沿本市中山二路、中山一路、孝四路、忠一路、中正路之周邊區域(詳附圖)。
三、城市景觀計畫:第一款城市景觀要素規範、改善、維護及管理之計畫。
第四條
本府或申請人得就國門廣場周邊地區擬訂城市景觀計畫。
城市景觀計畫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及城市景觀資源之調查分析。
二、計畫目標及課題、對策。
三、城市景觀規劃。
四、城市景觀要素、管理基準。
五、城市景觀改善項目及執行優先措施。
六、維護及管理執行機制。
七、實施期程及經費。
八、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書面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圖示必須清晰。
第五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城市景觀要素,得包括下列場域或設施:
一、開放空間。
二、設施及設備。
三、植栽及綠化。
四、建築物夜間照明。
五、廣告物、廣告招牌及旗幟。
六、建築物屋頂、外牆及其騎樓附掛物。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助促進城市景觀之事項。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六條
城市景觀計畫應送本府城市景觀輔導審議委員會輔導審議。
前項計畫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計畫內涉及土地、建物權益關係人須以書面通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由本府城市景觀輔導審議委員會輔導審議。
城市景觀計畫經審議通過,由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城市景觀輔導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權責、作業程序及輔導機制,由本府定之;其組織編制應包含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專家學者、地方之公益人士代表或相關權益團體等。
第八條
城市景觀計畫公告實施後,需配合實施城市景觀改善、維護及管理部分,本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令其依城市景觀計畫所定期程,配合實施。
前項配合實施城市景觀改善、維護及管理事項,本府得予補助或協助。補助或協助之項目、標準、方式及審查程序等規定,由本府訂定,提送城市景觀輔導審議委員會審議討論。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除由本府編列預算外,得由基隆市都市發展與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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