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家發展委員會-『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地方創生觀光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觀光局公文.PDF(101.76KB)
工作計畫書(26.14KB)
生態檢核作業方案(41.66KB)
計畫執行注意事項(30.65KB)
交通部觀光局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地方創生觀光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
(一)行政院109年10月5日院臺經字第1090029730號函核定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109年10月20日研商「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二、受補助機關:
受補助機關提報計畫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聯席審查通過之「地方創生觀光旅遊環境營造」計畫。
三、編列預算:
受補助機關於計畫核定後,即應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完成納入預算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不得有挪用情事。
四、勞務發包與訂約
受補助機關於計畫核定後,應即辦理勞務發包與訂約。
五、工作計書書
(一)受補助機關應要求設計單位製作工作計畫書(附件1),並經受補助機關審查後,函報本局備查。
(二)工作計畫書應檢附「工作計畫書檢核表」,確認工作計畫書內容符合下列檢核項目後,始可提送本局。檢核項目如下:
1.基地範圍地權地用: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同意書、符合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
2.申請建築執照:如有須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申請許可。
3.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如有須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申請許可。
4.環境影響評估:如有須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申請許可。
5.經營管理與維護計畫(須包含維護管理單位、經營管理與維護策略、維護管理費用)
6.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計畫範圍內是否已有其他單位補助。
(三)生態檢核:「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各縣市政府觀光工程生態檢核確認表」(需機關核章),自評是否應辦理生態檢核,如須辦理生態檢核者,則應依本局「補助各縣市政府觀光工程生態檢核作業方案」辦理(附件2)。
(四)附錄部分,須包含提報「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審查「地方創生觀光旅遊環境營造」計畫摘要。
五、預算書圖編制
(一)編製預算書圖應依核定工作計畫書之預算額度內依進度期程依序執行,如有超編情形,將以原核定補助金額占超編後總預算之比重,重新計算補助比例。
(二)核定之計畫應於工程發包施工前將預算書圖等送請本局審查後再據以辦理發包施工(如受補助機關已有邀請外聘專家學者參與預算書審查,則請於預算書報局審查時,一併檢附相關審查紀錄。);倘預算書圖未經程序逕行辦理發包者,本局將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撤銷補助。
六、補助比例:
(一)補助比例參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基準,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編列計畫之相對比率之經費執行計畫。各級別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比例如表1:
表1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經費最高補助比例表
級別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中央經費最高補助比率(%) |
1級 |
臺北市 |
- |
2級 |
新北市、桃園市 |
70 |
3級 |
新竹市、新竹縣、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金門縣 |
80 |
4級 |
基隆市、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
85 |
5級 |
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 |
90 |
七、進度計算標準
(一)同意補助設計、監造及工程經費者,計畫期程計算標準如下:
表2進度計算表(補助設計、監造及工程)
工作執行進度計算標準 |
權重 |
計畫進度累積百分比 |
備註 |
勞務發包與訂約 |
5% |
5% |
|
提報工作計畫書 |
10% |
15% |
|
工程預算書編制 |
10% |
25% |
|
工程預算書審查 |
10% |
35% |
|
工程發包與訂約 |
10% |
45% |
|
工程執行 |
50% |
95% |
(工程進度÷2)+45%=計畫進度 |
驗收、決算及結案 |
5% |
100% |
|
(二)同意補助設計費者,計畫期程計算標準如下:
表3進度計算表(僅補助設計)
工作執行進度計算標準 |
權重 |
計畫進度累積百分比 |
備註 |
勞務發包與訂約 |
5% |
5% |
|
提報工作計畫書 |
10% |
15% |
|
工程預算書編制 |
40% |
55% |
|
工程預算書審查 |
40% |
95% |
|
驗收及結案 |
5% |
100% |
|
八、經費核撥方式:
(一)撥付款項計算基準為發包後計畫總經費(用地費無補助),執行過程如變更設計或其他因素而有經費增加情形者,由受補助機關自籌經費辦理。
(二)請款條件與應附書件,核定本局補助金額1,000萬元以下者 (包含補助設計、監造、工程費及其他間接費用):
1.第一期補助款(30%):完成工程發包後(計畫進度45%),檢附請款申請書(附件3)、請款經費計算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款核定通知(議會同意墊付函)、勞務委辦契約及工程合約書摘要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函送本局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60%):工程進度20%以上(計畫進度55%),檢附請款申請書、請款經費計算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款核定通知(議會同意墊付函)、進度證明等文件,函送本局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10%):工程進度40%以上(計畫進度65%),檢附請款申請書、請款經費計算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款核定通知(議會同意墊付函)、進度證明等文件,函送本局請款。
(三)請款條件與應附書件,核定本局補助金額超過1,000萬元者 (包含補助設計、監造、工程費及其他間接費用):
1.第一期補助款(30%):完成工程發包後(計畫進度45%),檢附請款申請書、請款經費計算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款核定通知(議會同意墊付函)、勞務委辦契約及工程合約書摘要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函送本局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65%):工程進度20%以上(計畫進度55%),檢附請款申請書、請款經費計算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款核定通知(議會同意墊付函)、進度證明等文件,函送本局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5%):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附成果報告書(附件4)、成果報告電子檔、結案檢核表(附件5)、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書、支用情形表(含工程款、委辦費、管理費)及相關支出憑證(如空氣汙染防制費、自辦二級品管抽驗費等),請領決算數與累計已撥附之差額,請款累積總額應為原發包後計畫總經費並依補助比例核算之上限。
(四)請款條件與應附書件(僅補助設計費,核定本局補助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者)
1.第一期補助款(30%):完成工程預算書編制(計畫進度55%),檢附請款申請書、請款經費計算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款核定通知(議會同意墊付函)、勞務委辦契約摘要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工程預算書摘要影本(封面、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函送本局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70%):工程預算書核備(計畫進度95%),檢附請款申請書、請款經費計算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款核定通知(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預算書核備公文及預算書摘要影本(封面、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函送本局請款。
七、督導及考核:
(一)
進度控管: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按月填列執行進度表,回報計畫辦理情形及工作進度。本局將按季召開檢討會議,經檢討執行成效不佳或有難以繼續執行者,本局得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停止計畫執行並追回未執行之補助款。
(二)
工程督查: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受補助機關應隨時配合辦理本局辦理計畫執行督導考核、實地查訪、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等會議,並備妥相關文件資料供查。
(三)
計畫變更: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如有涉及計畫項目、範圍變更者,應依程序辦理計畫變更,如未報本局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撤銷補助,或於結案時依未核定項目經費比例扣減補助款。
(四)
工程變更設計:工程施工期間如確需變更設計者,應報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倘有增加經費應由受補助機關負擔;如有變更內容未經本局同意逕行施作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或於結案時依變更工項經費比例扣減補助款。
(五)
結案審查: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附成果報告書及成果報告電子檔、結案檢核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書、支用情形表(含工程款、委辦費、管理費)及相關支出憑證(如空氣汙染防制費、自辦二級品管抽驗費等)送本局審查結案;其剩餘款及違約金(罰款)並應依補助比例一併繳還本局。
(六)
計畫執行如有未計畫執行嚴重落後,本局將納入爾後年度相關補助之參據;情節重大者,本局得視情形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撤銷補助、調減核定補助經費或暫停補助計畫,如有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則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籌措。
九、退場機制:經本局查獲未依相關法令或本局相關規定執行補助計畫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減補助款或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撤銷補助;如已撥付補助款將追回繳還,情形舉例如下:
(一)
未依核定計畫內容或範圍執行者。
(二)
預算書圖未經本局核定即逕行辦理發包者。
(三)
變更設計未報本局審查同意即逕行施作者。
(四)
未依本局規定期程完成請款者。
(五)
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即逕行施作者。
(六)
土地使用編定與計畫內容不符者。
(七)
未依法辦理相關申請許可者,如:申請水土保持、辦理生態檢核、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申請建築執照等。
(八)
計畫範圍已有閒置設施或場館,惟申請補助時隱匿未報,經媒體批露或工程會列管為閒置公共設施者。
(九)
有其他機關重複補助者。
十、維護及管理
(一)
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據經營管理計畫,負起經營與整修維護之責妥善管理;並依財務計畫逐年編列或提撥維護經費負責整修維護。本局將不定期進行設施維護狀況之查核。
(二)
遊客服務中心等設施,受補助機關應確實充實內部設備妥為運用,以提高財物效能。
(三)
地方政府應就受補助區位進行遊客人次統計及其他效益調查資料分析,俾利做為計畫投資效益及後續年度核定補助計畫之評估參據。
(四)
未依規定妥善經營管理或工程延誤一年以上未竣工者,本局除督促改善外並得暫停對受補助機關爾後之各項補助。
十一、生態檢核:各縣市政府於接受本局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觀光工程時,除辦理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維護管理及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以外之新建工程,應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十二、本須知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執行成果報告書(3.57MB)
結案檢核表(12.02KB)
請款申請書(19.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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