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 星期一

露營場管理

 

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    



2023-01-19積極推動露營場登記申請 攜手地方政府輔導及稽查違規露營場

行政院近年積極推動向山致敬、向海致敬政策,並鼓勵國人從事可親近山林及海洋的戶外休閒遊憩活動,露營活動亦成為廣受國人喜愛的新型態熱門戶外遊憩活動之一,鑑於國內農牧及林業用地1公頃以下微型露營場林立且前因受限於地用法令規定因素無法申請合法,爰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就前述議題予以研議,並確認在國土保安及保育山林資源為前題之原則下,修正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期能輔導符合規定條件之業者合法申請,以導正農牧及林業用地微型露營場亂象。

依據前揭原則,內政部於111年7月20日修正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交通部並於同日配合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另為協調各中央部會就露營場申請登記所涉法規釋疑、研擬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及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露營場申請審查作業,爰交通部於111年12月19日邀請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成立「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

交通部陳政務次長於112年1月18日親自召開「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經與各部會委員討論,基於確保民眾112年暑假旺季從事露營活動安全,爰達成下列3項共識,期能藉由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讓露營活動更趨完備。

一、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3月底前再次辦理北、中、南、東4場次露營場輔導座談會,並邀請各部會參與就露營場申設階段涉及各中央機關主管法規部分回應地方政府、露營公協會及業者。

二、「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預計於112年6月底前輔導重點地方政府辦理露營場申設相關事宜。

三、為避免馬來西亞露營場遭土石崩落憾事再次發生,請交通部觀光局轉請各地方政府就露營活動安全部分,再重申應依各該主管法令就位處環境敏感區之非法露營場優先取締,並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落實審查露營場業者所提送之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並督促業者確實執行前開計畫,且視實務需求辦理相關防災演練,俾利為遊客營造安全的露營場域。

此外,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將推動申登納管(提高申請數量)、聯合督導、獎勵機制、場域安全及活動行銷等五大策略項目,以鼓勵露營場業者辦理申請登記及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稽查作業,另為保障從事露營活動遊客安全,呼籲欲從事露營之遊客於出發前至該局「旅遊安全專區」瞭解從事露營遊憩活動安全事項,及至「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查詢合法露營場,以確保活動安全及享受露營活動樂趣。


2022-08-23露營場管理及資訊公開機制欠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近年來露營活動日益盛行,經行政院指定交通部(觀光局)為露營活動及設施主管機關,以導正露營活動亂象。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露營場管理及資訊公開機制欠完備,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發布相關規範及採行改善措施,有利健全露營場設置管理。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為導正露營活動亂象,並解決位於休閒農場以外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之露營設施合法化等問題,於105年11月指定交通部(觀光局)為露營活動之主責機關,並於110年3月召集相關機關開會,就前揭用地上之露營設施,除屬教育用途者由教育部認定納管外,其餘全數由交通部(觀光局)擔任主管機關。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月查核發現,露營場近4成屬非法營業,逾5成營業狀態或合法性仍待釐清,及未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重要資訊列為專區網站揭露項目,相關管理及資訊公開機制欠完備,審計處遂於111年2月函請觀光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觀光局已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期程,於111年7月20日訂定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並針對現有違規態樣進行分析,評估協助業者合法化之可能性,以研謀相應之管理輔導措施;另每半年函請地方政府協助調查,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露營場盤查作業,持續優化露營場資訊平臺辦理資訊公開,有利健全露營場設置管理。

2022-08-09國家風景區營造優質觀光遊憩環境 攜手地方政府輔導設置露營設施

行政院近年積極推動向山致敬、向海致敬政策,親近山林及海洋已為國內熱門遊憩活動之趨勢,為確保國家風景區轄管停車場、步道、涼亭、沙灘等公共遊憩設施符合原使用功能,避免部分遊客於前開場域占用搭設棚帳、生火、炊煮及露營等之不當行為,影響遊客遊憩及大眾使用權益,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已律定各項設施之場域僅供民眾依原功能使用之規範,例如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步道僅供健行賞景使用,如有違規行為影響大眾權益,仍先以勸導為主,勸止不聽者,再按照情節嚴重就個案審認其裁罰金額,至少處新新臺幣5,000元以上之罰鍰,以保障國家風景區遊客活動安全及觀光遊憩品質。

受疫情影響因素,戶外露營已成國人新型態熱門遊憩活動,為滿足民眾愛好大自然體驗之露營需求,除可設置露營設施之都市計畫風景區、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休閒農業等露營場,多數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有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地農用及林業政策,交通部依據行政院110年3月23日指示,整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中央部會意見,基於維護國土保安及農業發展,尊重農業單位提出有條件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容許設置露營相關設施,內政部於111年7月20日完成該規則修正作業,針對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於「農牧用地」可有條件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惟總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另考量山林國土保育原則,「林業用地」可以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總面積亦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基於戶外活動安全因素,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至於1公頃以上之露營場則應循使用地變更方式辦理露營場設置。後續將攜手地方政府提供申請者輔導諮詢。

此外,交通部觀光局表示,為推動露營活動,於國家風景區遊憩用地積極建設優質露營場,目前國家風景區內共有13處露營場,如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門露營渡假基地、東海岸及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石梯坪、小野柳露營區及鯉魚潭露營區等。為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持續加強既有露營設施功能,並規劃新設露營場域,以供遊客使用體驗國家風景區內自然美景與滿足民眾對露營活動需求。


2022-07-20輔導露營活動兼顧國土保育 交通部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同步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

鑑於近年來露營活動日益盛行,為導正露營活動亂象及輔導面積未達1公頃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露營業者合法申請經營露營場,交通部奉行政院指示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中央部會,共同研議提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新增容許露營相關設施之修正建議草案函送內政部,內政部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作業;依前開管制規則規定,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惟總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另考量山林國土保育原則,「林業用地」可以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總面積亦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此外,基於戶外活動安全因素,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


為使露營活動管理能無縫接軌,爰交通部配合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作業同步訂定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規範露營場申請相關作業程序,後續將以「中央訂定管理機制,地方共同輔導執行」之原則,與地方政府合作分工,積極輔導符合規定條件之露營場申請者,申請使用許可並取得登記,合法設置露營場。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為使民眾出遊前能分辨露營場地合法性,交通部觀光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107年已建立「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網址:https://www.taiwan.net.tw/m1.aspx?sNo=0024646),截至目前(111年7月19日)為止,該資訊平台網站已公布1,775筆露營場資料供民眾查詢露營區資訊(含符合與違反相關法令情形);此外,未來露營場經營者可透過內政部所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交通部發布之「露營場管理要點」,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土地使用許可及取得登記,合法設置露營場。交通部觀光局並將協同各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滾動更新「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露營場相關資料。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內政部 111年7月20日 台內地字第1110264095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1


內政部 - 法規命令發布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及第6條附表1

壹、修正目的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65年3月30日發布施行,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迄今已歷經35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0年10月13日發布施行。考量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定協議價購,與徵收同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取得所需用地之方式,應得比照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且因應國人露營戶外活動需求日益興盛,並為利無動力飛行運動產業之發展及管理等需要,一併辦理檢討修正。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

二、農牧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並於附帶條件規範設置面積及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另考量林業用地山林資源保育及低度利用原則,增訂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與其許可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1)

三、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並於附帶條件規範設置面積等相關限制規定;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戶外遊憩設施」增訂許可使用細目「無動力飛行運動設施」及其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1)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規則預告期間為111年4月20日至111年6月20日,預告期間有中華民國露營觀光產業聯盟總會提出放寬露營相關設施之設置面積及高度之意見,鑑於露營相關設施之設置面積等,業經相關部會研商獲致共識,且符合行政院政策方向,故提案人所提放寬意見不予參採。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條文對照表(發布版) PDF


TWARCHINDEX: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露營區無障礙環境與友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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