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9-02。多元活化國家資產,落實國家政策及增裕庫收
財政部表示,國有財產屬全民資產,為配合國家政策,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積極活化國家資產,創造永續財源,並釋出國有不動產,全力協助推動社會住宅、長期照護、綠能及向海致敬政策。推動成果如下:
一、多元活化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標租
為提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運用效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以公開招標方式標租予得標人使用。101年至111年7月底,已公告標租457次,標脫土地3,301筆、建物191棟,標租收益(訂約權利金及租金)約新臺幣(下同) 21億3,154萬餘元,將持續篩選適宜標的辦理標租,釋出供民間活化利用。
(二)招標設定地上權
配合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透過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予民間,政府可以保有土地所有權,收取權利金、地租及稅收,創造永續財源,達成政府永續財源活化大面積國有土地,以及促進民間資金開發利用之雙贏目標。99年至111年7月列標423宗國有土地,面積166.66公頃,標脫160宗,面積53.7公頃,決標權利金1,148億4,719萬餘元。
(三)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
釋出國有土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產業發展需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招商,吸引民間資金及專業投入,以活絡經濟、增加永續財源收入及政府各項稅收,並提供民眾更優質的生活環境,達成政府整體多面向之績效呈現。截至111年7月底,已簽約且存續者71案(885筆,面積484.48公頃)。
二、推動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或邊際土地認養
為減輕屬文化資產或邊際土地之國有不動產管理負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持續舉辦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說明會,及定期篩選國有邊際土地清冊提供環境保護團體評估參考。截至111年7月底,與環境保護團體簽訂認養契約11案,面積共1,941餘公頃。
三、協助推動社會住宅政策
截至111年7月底,配合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協助完成撥用51處國有土地、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5.21公頃,房屋10戶)及租用4處國有土地(面積3.17公頃),並保留669筆國有土地、11處房地(土地面積67.41公頃,房屋59戶)供住宅主管機關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配合內政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出租22處、11.2公頃土地,捐贈63處、13.90公頃土地及0.67公頃房屋及出售19處、8.51公頃土地予該中心,俟住都中心提出申請後配合辦理。目前已出租6處、捐贈14處及出售11處土地。未來將持續依住宅法、住都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協助落實社會住宅政策。
四、配合推動長期照護政策
截至111年7月底,撥用17處國有土地、1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6.03公頃,房屋1棟)供各級政府機關設置長照設施,並協助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租用4處國有非公用房地(面積0.88公頃)作為長期照顧設施。
五、配合綠能政策,提供所需國有不動產
(一)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國有土地,截至111年7月底,提供252.75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由主管機關引進綠能產業類型包含太陽光電3案、風力發電1案、地熱能1案,預估裝置容量約194 MW。
(二)配合主管機關發展綠能產業需要,截至111年7月底,提供413.34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之業者受託經營太陽光電18案、風力發電95案、地熱能2案,預估裝置容量約585MW。
(三)配合推動太陽光電政策,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予光電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截至111年7月底,簽約23宗土地,面積共25.98公頃。
(四)配合國家能源政策,針對位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可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區位範圍內國有出(放)租養(殖)地,秉持漁業為主,光電為輔之原則,按興辦主體區分為以承租人自行辦理、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即2者共用國有土地)及光電業者自行辦理3種作業方式,國產署已訂有相關辦理機制。
六、推動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工作
(一)清理維護海岸線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管理區域以外之未登記土地
行政院109年5月7日核定「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計畫期程自109年至112年,以「屬地主義」為清理範圍之分工原則,國產署負責清理海岸範圍計699餘公里,以「定點巡管清理」、「重點機動清理」、「協調機關統籌清理」、「主動媒合認養意願」及「加強宣導源頭管理」五大策略清理維護海岸環境。截至111年7月底,已巡管清理182,511公里海岸線,共清理11,970公噸廢棄物(含重點機動清理成果)。
(二)協助機關撥用取得建置設施用地
依法協助各級政府機關為建置濱海地區友善公共設施撥用取得需用國有海岸土地。
(三)多元活化促進開放利用國有土地
依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47條及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規定,釋出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予合作或受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招商引資,或由國產署依規定受理申請放租使用。
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國有不動產減租緩繳措施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1、租金減收
(1)國產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109年1月至111年6月應繳租金(含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主動減收2成,受益戶數約19萬5千餘戶。
(2)考量疫情持續影響,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延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2成措施至111年12月31日止,另核定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比照辦理,預計受益戶數約20萬戶。
2、租金緩繳
(1)合法使用權人109年應繳租金得申請展延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109年累計已核准218件,緩繳2億2,262萬元。
(2)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至8月之租金(地租)者,國產署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9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受益戶數約8萬9,060戶。
(二)國有公用不動產
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利用案件,109年至111年底應收之租金或利用費,承租人、利用人無法如期繳納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斟酌個案情形予以緩收或減收;依其他法規提供使用收益案件,依各該主管機關法規規定。截至111年7月底,累計減收租金約2.55萬戶,14.23億元。
財政部表示,未來仍積極透過活化國有資產,協助產業發展需要,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提供需用國有土地,貫徹「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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