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 星期三

【國土計畫】內政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專區

 

URBANSCAPETW:【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


內政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專區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依據該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圖具有辦理法定期限,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提直轄市、縣(市)及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作業,俾如期依法定期限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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