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0日 星期四

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

 

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

111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商字第111600341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點,並自111年2月7日生效

  • 一、本計畫緣起及目的:

  •   為推廣貓空地區自然及文化資源,提供優質之休閒環境,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前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及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公告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
      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
      畫案」(以下簡稱主要計畫)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
      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
      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細部計畫)。

  •   為能合法化經營,貓空地區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一百年八月二十
      二日前向本府申請開發許可,因地號未相連,鄰接道路寬度等土地基
      地條件不足等原因,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遭本府駁回,致業者
      無法繼續依循開發許可機制申請合法化。為輔導貓空地區透過開發許
      可途徑合法經營,本府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定公告修訂細
      部計畫內開發許可處理原則計畫案,調整申請開發基地條件,同意酌
      予減設停車空間及放寬建蔽率總量管制等,以降低申請之門檻。

  •   惟礙於前開已申請開發許可之業者業經本府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
      日駁回在案,且申請期限已截止,造成之後符合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核定公告修訂細部計畫申請資格並具改善意願之業者無法續循
      原有開發許可程序改善現有空間,本府刻正檢討訂定貓空地區都市計
      畫專案變更策略,於完成前先行就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環境品質等
      公安面向專案輔導,爰訂定本計畫。


  • 二、申請範圍及資格:

  •   (一)申請範圍:建物座落於西起老泉街四十五巷及樟山寺附近,東
         至草湳地區,北鄰政治大學、指南宮風景區及國道三號,南至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山區及新北市新店區交界處(如附
         圖 1、 2)。
      (二)申請資格:申請人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前於申請範圍內之既
         有建物有營業使用事實者。但既有建物不包含未顯示於本市歷
         史圖資展示系統一百零四年版航測影像之違章建築。


  • 三、申請及輔導期間:

  •   (一)申請期間:本計畫發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二)輔導期間:取得輔導資格之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本府得視輔導辦理情形延長之。


  • 四、申請流程: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本計畫應附資料自我檢核表如表一)向本府
      提出申請(由臺北市商業處統一收件):

  •   (一)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建物使用權同意書。
      (三)消防安全審核標準檢核表(如附件二)。
      (四)違章建築防火避難及廣告物評估檢核表(如附件三)。
      (五)水土保持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四)。
      (六)貓空商圈污染防治(制)措施檢核表(如附件五)。
      (七)臺北市餐飲業者食品衛生自主檢核表(如附件六)。
      (八)其他基本資料(公司 /商業登記核准函及設立 /變更登記表、
         負責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建築物現況照片正立面、背立
         面說明及廣告物照片說明)。

  •   本府各權責機關將依申請人個案情況進行書面審查或實地查訪,申請
      人經審查通過取得輔導資格,始得納入本計畫之受輔導人。申請流程
      如表二。

  •   申請人經本府通知補正後,應於文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如因故
      無法於期限內補正者,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申請展
      期補正之期限得依申請人個案情況酌定,屆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予以駁
      回。


  • 五、計點機制:

  •   受輔導人應配合本府相關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配合事項如表三,
      如有違反建管、消防、水土保持、環保、食品衛生及道路交通管理等
      相關法令,依臺北市貓空商圈專案輔導計畫計點表(表四)計點。

  •   受輔導人自首次計點時起二年內累計點數逾十點者,本府得廢止其輔
      導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六、其他:

  •   未於申請期間內依本計畫提出申請、申請經駁回或經廢止輔導資格者
      ,經權責機關查察通報有違規營業使用事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逕依
      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

  •   受輔導人、營業使用項目或申請計畫內容等有變更時,應提出變更申
      請並經本府同意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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